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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DKDR-2015-01003

洞政办发〔20154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治病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逐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二、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主要指优抚对象、残疾人、百岁老人及低保边缘户)。

三、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整合医疗救助资源,推进医疗救助城乡统筹。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资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由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制定具体范围和具体比例给予资助。

(二)完善住院救助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下文所规定的9种疾病以外的视为普通疾病)。低保家庭成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的(指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补偿范围费用减去已报销的剩余部分,不含补偿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4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30%的比例救助,年内累计救助封顶为4000元。非低保家庭成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其费用不予救助。

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含尿毒症)、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视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家庭成员按25%的比例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2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8000元。取消肾移植患者透析每次70元的救助,一并纳入重大疾病住院救助范畴。

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意外伤害住院救助。因砍伤、烧伤、烫伤、摔伤等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其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成员按15%的比例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1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同一救助对象,年内因普通疾病、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相继住院,其医疗救助累计不得突破8000元。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1.逐步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首先实现对特困供养人员“一站式”服务,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努力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积极稳妥地构建所有救助对象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2.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后,其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报支单》或医保站报销原始单据,并提供低保存折本、身份证、户口簿、下岗失业证(城镇居民)、疾病诊断证明等,填写《洞口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民政办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机构审批。

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民政救助部门定期按规定比例与之结算。对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不支持在县外医院治疗,因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其费用根据前面70%的比例按低保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实施。

患重大疾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报支单》或医保站报销原始单据,并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身份证、下岗失业证(城镇居民)等,并填写好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初审后,交乡镇、管理区民政办审核,然后由乡镇、管理区民政办汇总按期报县医疗救助机构审批。

四、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上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县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县民政局救助部门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既要防范资金短缺风险,又不能出现过多结余。其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强与临时救助制度衔接、畅通社会参与渠道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单位或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医疗援助项目、创办医疗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援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县民政局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实施

调整后的医疗救助政策更加侧重于对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救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对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发力精准,效果凸显,同时相对缩减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各乡镇、管理区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工作,妥善化解予盾。县直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严格按医疗救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元月21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元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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