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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DKDR-2014-01037

洞政办发〔201491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洞口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0 月21

洞口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车辆运输行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等 9 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关爱生命,保护路桥”的宗旨,按照“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开展、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全县治超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管理区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县相关责任部门对治超工作负有监管、督导、查处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监管第一责任人。

治超工作纳入全县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县相关责任部门应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建立县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限运输,是指车货总质量以及装载的长、宽、高等尺寸指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公路允许限值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载运输,是指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其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视为超限超载: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其中第(一)至(五)项为超限认定标准,第(六)项为超载认定标准。国家颁布新的认定标准,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恢复原状或依法收缴报废)、“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扣”(对违法驾驶人给予扣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告”(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信息抄告)、“拘”(按照规定依法拘留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管,防止车辆非法改、拼装行为,对违法改、拼装车辆的汽修厂(店)依法给予处理处罚;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组织运管人员深入煤场、货场、砂石(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进出站(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致使车辆超载以及指使、强令、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站(场)的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治超工作秩序,依法查处阻碍、干扰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治超工作中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野蛮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查处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拼装和超载运输行为;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进行货车年度检验;对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按照国家现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标准审核,对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查扣并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

第十三条优化办负责治超环境优化,协调舆论监督部门,对影响和破坏治超环境的案件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负责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典型经验及成功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第十五条经信部门负责对重点厂矿企业开展治超工作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治超工作,对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综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个体工商户)。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公安、经信、质监、运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第十七条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八条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

第十九条煤炭部门负责煤炭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矿超载运输行为;对煤炭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维稳办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对因治超工作引起的群访、闹访事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确保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人社局(绩效办)负责将治超工作纳入全县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负责组织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煤矿、锰矿、砂石料、非河道采矿(沙)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点)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管理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工作,建立渣土运输车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载货车破坏和污损道路。

第二十四条住建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领域的渣土源头监管,采取措施,防止超载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载货车进出建筑项目工地,破坏和污损道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超限超载治理资金的使用,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负责收费和罚款票据的管理。实行治超工作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不得向执法单位下达罚款任务或变相指标。

第二十六条价格部门负责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门负责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以及借治超之名进行公路“三乱”等行为。

第三章   源头治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禁止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车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二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经信部门、质监部门。经信部门、质监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煤炭、砂石料、钢材、矿石、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配货,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七)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三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员进行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三十七条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运输途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单,装载单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实际装载量相符。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煤炭、水泥、矿产、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场)公布车辆限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煤炭、水泥、矿产、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场)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煤炭、水泥、矿产、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场)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煤炭、水泥、矿产、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支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四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四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二条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治超检测站(点)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确需变更、增设的,统一按规定审核上报。

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第7号令)的要求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和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和公路治超卸载场的管理,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对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清情况,依法治理,并负责对本辖区内有超载行为的企业、矿山进行源头控制。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按照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或公路治超卸载场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应当以公路超限检测站或公路治超卸载场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第四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附近的公路路面设置超限超载高速预检装置或车辆减速带,并设置提示标志。

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卸载、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公路治超卸载场进行检测、处理。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强制卸载,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严禁“以罚代纠”。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四十八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公路超限检测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承运人应当在7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对于同一运输行为既超过国家限载规定标准,又超过核定载质量,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的处罚。罚款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的有关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相关部门、治超站、检测站(点)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依法果断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五十二条对超限超载治理资金实行统一票据领购核销、统一解缴县级专户、统一开支范围标准、统一计划拨付使用。县治超办定期到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并发放到治超检测站(点),建立票据管理台账。治超检测站(点)必须设立专职票管员,定期到县治超办办理票据购领和核销手续。执收罚没收入及公路赔(补)偿费(以下统称“执收收入”)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收入必须统一缴入“洞口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治超执收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治超办所使用的票据必须按有关规定加盖执收执法主体名称章和单位财务章,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五十四条县治超办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财务核算制度,做到账实相符、票款相符。每本票据使用完后,按规定核销审查无误后方可存档。

第五十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将治超工作(集中治理、日常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辖区内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六条县治超办工作经费由县治超办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由县财政安排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相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治超执法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纪律,防止在治超过程中出现新的公路“三乱”行为。

第五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采取公开征求意见、行风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调查核实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和治超检测站(点)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治超责任落实到位、治超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考核没有达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治超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和装载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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