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DKDR-2014-01043
洞政办发〔2014〕9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包括商品猪养殖场、良种猪生产场。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县级管理原则。奖励资金实行县财政统一管理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县财政、畜牧水产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生猪大县的奖励政策,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县畜牧水产局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我县奖励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猪舍标准化改造:主要包括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粪污治理:主要包括净道污道改造,猪场雨污分离设施,粪污存贮池、氧化池、沼气池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建设;防疫条件的改善:主要包括消毒室、消毒池等。对符合奖励扶持对象的规模户依据《洞口县2014年规模养殖场(户)奖励考评办法》进行考核评分,按得分计算奖励金额。
(二)防疫服务费用。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村级动物防疫服务、生产动态监测等。
(三)生猪加工及产业化体系建设。
(四)生猪人工授精及养殖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户;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要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帐。
(三)引进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第十条 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治理的规模化养殖户,扶持项目实施完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引进种猪品种纯,谱系清楚,生产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局发布实施的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拨付方式。粪污治理项目采取报帐制方式拨付,由县畜牧水产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付建议,报县财政局分段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按项目要求拨付到位。在规定的项目实施期内,养殖户未能完成项目任务或验收不合格者,只能按实际完成量拨付资金,节余部分下年度统一安排。其余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养殖场(户)。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全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洞口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