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DKDR-2017-01030
洞政办发〔2017〕13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洞口县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城镇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条 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空间,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算建筑规模,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地下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但地下空间建成使用后,如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手续,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按出让面积计算,按照地上同地段同用途土地市场价款的20%的标准收取。
对位于地上同一宗地范围内跨越各地上建筑合并建设的地下空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利用城市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修建地下建(构)筑物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地上同地段同用途土地市场价款的30%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加土地价款。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即2022年12月11日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