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DKDR-2012-01001
洞政办发〔2012〕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洞口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洞口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基础设施项目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指建筑劳务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工程分包、建筑劳务输出的服务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确保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总造价的3%(项目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各1.5%,但两个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到位。
所有收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比例收取。没有按本办法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现有在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县人力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督促其缴纳到位。
第六条 项目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能作为项目单位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预付款,但可以转为工程结算时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好备案手续后,由项目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业企业确实没有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单位双方认可后,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金作为项目单位应付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所缴纳部分一并退还。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而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相关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全额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向施工企业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工程项目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参照本办法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原《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洞政办发〔2006〕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资 保证金△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