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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DKDR-2013-01010

洞政办发〔201365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洞口县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县城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洞口县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8250)、《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等有关规定以及洞口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备忘录2009年第37期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洞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设置管理、对违规设置、张贴户外广告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权。洞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审查登记申请材料并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履行对虚假、违法、违规广告的行政处罚职能。

第二章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空地等市政设施、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路灯、电杆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广告;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其他形式的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

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 2的。

第三章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程序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广告之前应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如下资料:

(一)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发布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联系方式;

(三)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四)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和使用协议等;

(五)广告样件(彩稿)包括:平面图、立面图、结构图、效果图;

(六)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结构设计图、设计施工安全责任书(含使用年限)、电路安全责任书及防雷安全责任书;

(七)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内容)应提交的批准文件等;

(九)户外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业主本身的,参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应申报资料。广告业主本身除具有相应资质者外,不得申报发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

第八条 通过招标、有偿出让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在使用期满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收回并重新招标。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及标志,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或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章 户外广告、招牌制作规范和设置要求

第十条 户外广告制作和设置应遵循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牢固安全,材质环保,设计规格、色彩、造型、设置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并符合城市美化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与建筑主体风格协调,并统一制作材质和规格,招牌高度尺寸为 1.2,厚度为0.3米,宽度根据门面而定;

(二)商业中心、车站、广场等繁华地段的户外广告需设置霓虹灯、射灯、闪烁光源等夜景灯饰,以达到美化亮化的效果(户外广告使用灯光照明设备的,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橱窗广告的设置应与店面风格相协调,制作安全、规范,并经常修饰,常年保持整洁美观;

(四)各种广告标志的设置,均不得影响视线和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不得遮挡、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

(六)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在同一条街道店铺门店招牌应整齐、协调,并与建筑物风格相适应,相邻门面的招牌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简称“高、平、齐”),门头招牌板面材质不得使用喷绘布、木架等易旧易损材料,应使用烤漆玻璃饰面、铝塑板、轻钢龙骨架、彩钢扣板、亚克力板、彩绘钢化玻璃等全封闭材料,不得裸露角铁、钢筋等施工材料,字体采用PVC字、发光字、钛金字、吸塑字等新型材料及制作工艺,具体尺寸要求如下:

1.招牌标志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

2.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应根据相邻广告设置情况设置,情况一:设置于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情况二:设置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且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

(七)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

(八)大型酒店、商场、超市招牌高度尺寸视实际情况而定;

(九)户外广告使用字体必须美观、规范,应以常规字体为主,连锁店可按其VI统一设计制作;

(十)大型建筑物广告外墙广告设置标准

1.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

2.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不得突出墙面;

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4.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

(十一)围墙广告设置标准

1.建设工地围墙一般应发布统一规格的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2.实体围墙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 0.2,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包括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同一路段围墙户外广告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十二)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 3.5,高度不超过 1.5, 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 0.3;

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十三)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

1.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2.在门面上方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面最小距离的一半。

第五章 户外广告准则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及巷口设置落地广告牌;

(二)严禁设置垂直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护栏、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五)严禁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店面招牌,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等设施及树木上悬挂条幅,确需悬挂的需经城管相关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违法违规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因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过期,有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户外广告,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或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或者核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的,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并对广告主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发布虚假、违法、违规广告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作、设置的户外广告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外,后果严重的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主题词:城管广告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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