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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4-01012

洞政办发〔201438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

洞口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加强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0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其中乡道、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在本办法简称乡村公路。具体范围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条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具体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实行“行业指导、乡镇(管理区)组织、村委实施、以奖代补”的管养模式。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拨付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集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县道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规划及年度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乡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乡镇、管理区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拨付养护资金。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辖区内乡村公路规划及年度养护计划,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村公路养护协调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工作,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养护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组织劳动力投入,开展好本村村道的养护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县财政、审计、交通运输、农村公路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县、乡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县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养护,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对乡村公路要定期进行养护质量督查。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每个村配备一名养护人员”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为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碎石、取土、用水、兴建工班房等提供便利与保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第十七条 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的具体情况设置道路交通标志,逐步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逐步进行绿化,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法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治路,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相关管理机构应协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路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可以根据保护乡村公路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的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通行标志。经乡村公路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通行标准;超过通行标准的,不得行驶。确需在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以村规民约等形式组织,同时各行政村应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干部,配合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公路边沟外缘以外县道3米、乡道1.5米、村道1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砂、用水、堆放养护材料、倾倒弃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刁难。

第二十三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县、乡道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 20 ,与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公路上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乡镇、管理区的年度绩效文明目标考核内容,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制订考核细则,提供考核评分。乡镇、管理区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和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乡镇、管理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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