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县本级文件库 >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6-01048

洞政办发〔2016111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8 月10

洞口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储备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确定和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储备粮收储、移库、轮换、进口、调拨、销售计划和管理;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

(四)负责督促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情况,调查处理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和处理,负责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资金的弥补到位和督促承储企业超正常损耗资金的弥补到位;

(六)负责县级储备粮库存会统报表和实物台帐管理;

(七)负责开具分库点《洞口县县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

(八)负责组织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九)负责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政府动用储备粮本金的归还和收益的处置。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洞口县分行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级储备粮所需资金的项目申报和按批准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贷款;

(二)负责提供县级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以及进出口等出入库的货款结算服务;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收取贷款利息;

(四)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资金的监管。

第三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单位对其库存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

(四)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入轮出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

(五)必须执行农发行地方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并在当地农发行开设基本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六)按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的文件规定与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承储合同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对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进行审定后,委托仓储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便于吞吐轮换和销售处理的粮食企业承储,由县粮食局实行挂牌委托储粮。

第五条 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甲方)与承储单位(乙方)签订《洞口县县级储备粮代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单位执二份,乙方单位执一份,合同格式见附件1。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用。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廒)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登记。

“四落实”是指品种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地点落实。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县级储备粮混存。仓外专牌的标识为“DL”,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库存和调整县级储备粮存储地点与仓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要设专人保管,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制度。保管、检验和防化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保粮知识,并持有县粮食局制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县级储备粮专账(格式见附件2),以及分仓(廒)保管账和专卡(格式见附件3)。

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专卡一式六份,甲、乙方单位各掌握一份。仓房调整、粮食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新卡,旧卡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在储备期间的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费用补贴标准:根据市粮调联(200449号和中储粮湘(200681号文件精神执行。(1)每年每 50公斤 稻谷补贴保管费用3元;(2)轮换费用:按每轮入 50公斤 稻谷补贴新、陈品种差和出入库费用7元。利息补贴根据储存的品种、数量和规定的库存结算价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及储存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对承储单位所需储备费用,按政策规定标准补贴,政策性或正常损耗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每年由县财政按储备实际库存(超过计划库存的按计划库存)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会同县粮食局,按季(或半年)预拨到承储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地方储备粮补贴”存款专户;下半年补贴在年底前轮换验收完成后拨付:

第十四条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批准抛售或处理县级储备粮时,其销售价格低于库存结算价格和销售费用的差额由县财政给予补贴,销售价格高于库存结算价格和销售费用的差额上缴县财政。

第五章入库和出库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进口、轮换入库等。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包括销售、调出、出口及轮换出库等。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为准,县级储备粮出库,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开具分库点的《洞口县县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格式见附件4)。

第十八条对同库点同品种等量轮换的,以批准文件为准,可不开具《洞口县县级储备粮出库通知》。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并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及时登记账目,保证帐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要按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规定的出库手续和要求,组织出库。

第二十一条应付紧急突发事件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凭县粮食局的机要电报出库,事后补开出库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接收、发运县级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的期限,如实上报实际完成情况,并及时记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粮食出库要按照先进先出、质量较低的先出的原则办理。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上述出(入)库手续,而要求办理地方储备粮出(入)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力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储存或露天储存。

第二十六条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堆积的要求组织入库,合理堆码。入库后,要保持粮面及仓内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七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仓储机械设备、粮情检测和质量检验仪品设备。

第二十九条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电子检测、低温储粮和环流熏蒸等科学储粮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三十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食储藏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要按时上报《县级储备粮储藏情况季报表》(格式见附件5),于季后15日内上报县粮食局。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粮食及设备安全。

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要制定人员和车辆出入库、警卫、值班、保密等安全保卫制度,实行分区分级负责制,并教育职工增强安全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承储单位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抓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春、冬季储粮安全普查以及年终“四无粮仓”检查评比活动,并将检查、评比情况报县粮食局。县粮食局适时组织抽查。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要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化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收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并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入(出)库时,要对质量等级及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将检测结果准确填入县级储备粮专卡。

第四十条承储单位每年4月和10月要分别对库存粮食进行一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品质检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4]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食,要及时向县粮食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台账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储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

第四十二条承储单位要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季度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于季后15日内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

第四十三条承储单位要对每年12月底的实物台账进行一次审核,保证与保管账、会计账和统计账相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四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参照国家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指标进行安排。按照县级储备粮实际库存总量,平均3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承储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内需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储存仓廒,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综合平衡后会同县农业发展银行于3月底以前下达年度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四十七条承储单位根据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轮入的粮食应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适时组织对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承储单位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轮入的粮食应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组织对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轮空期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按批次下达。如遇特殊情况,在粮食轮出后,承储单位未按规定时期轮入的,须向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书面报告原因。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五十条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的轮换;

(二)不同品种等量串换。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但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

(三)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承储单位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在新粮上市时,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收购粮源,以满足县级储备粮推陈储新的需要,促进储备粮的及时轮换。

第五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在按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后,轮换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轮换产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仓储条件;轮换发生的亏损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消化。

第五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

第十章损耗与损失

第五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五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正常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检化验耗用的样品以及搬倒中零星撒落等所产生的损耗。

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食在保管过程中,水分降低引起的自然减量以及处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在粮食出库后,根据粮食出入库验质、计量凭证进行计算,并分别列报。

第五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损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根据市粮调联(200449号《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县级储备粮的正常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1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1年以上直至出库的,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离任交接

第五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离任交接情况报县粮食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离任交接人员包括承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负责人以及保管人员。

第六十条离任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及储存地点等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离任交接实行监督验收和审核把关。承储单位负责人的交接由县粮食局主持进行,承储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保管员的交接由承储单位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十二章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县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按《县级储备粮储存合同》的条款追究责任,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房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

(三)出(入)库手续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县级储备粮季度汇总表》和《县级储备粮储存数量、质量、异动情况季度明细表》(附件7);

(五)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要求;

(六)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储粮措施,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县级储备粮储藏情况季报表》;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八)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食品质;

(九)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十三章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权署归洞口县人民政府所有,任何单位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动用。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0日印发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打印】
【 字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