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DKDR-2017-01025
洞政办发〔2017〕115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洞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2017年2月1日起施行)、《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县财政局应当对本县财政投资项目和重点支出预算、结算、决算等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本级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纪检、监察、审计、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原则上实行 “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标准为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不足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内审,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特殊项目经县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方可评审。
第九条 凡达到本县财政投资评审最低限额的建设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一律不得招标、开工建设;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拆解或者规避财政预、结算评审的,财政国库部门不得办理报账手续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其他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的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的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管理及建设情况的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的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十一条 评审的依据
(一)与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或者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评审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三)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变更设计达到10%以上的或新增工程量的评审工作;
(四)负责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负责主导非通用材料市场价格的独立调查,参与主要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
(六)负责投资额度不足50万元的建设项目结算抽样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合格的初次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对中介机构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评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协助评审中心开展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实工作;
(四)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资评审申请并提交完整、高质量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评审资料,包括隐蔽工程可供评审的影像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五)负责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六)负责执行经县财政局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实施步骤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预算、重大设计变更、办理竣工结算等事项的评审。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申请,即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受理评审,即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评审;
(三)开展评审,即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包括选定中介公司等),实施评审工作;
(四)出具评审报告,即经过收集资料、现场勘察、核实取证、交换意见等程序后,出具评审报告;
(五)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六)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执行和整改;
(七)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办结时限
财政部门应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时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单个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因建设单位资料不齐、同时送审多个项目不受此限制。
1.项目预算评审办结时限见附表1;
2.项目结算评审办结时限见附表2。
第十八条 重大分歧“集体审定”。对结算评审中争执较大、久评不下的重大项目可邀请县审计部门或上级评审部门评审,县财政领导小组根据其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评审机构(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审工作完成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部门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查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评审中心重新组织评审,并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