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DKDR-2010-01035
洞政办发〔2010〕9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加大力度对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征收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三、职工已全部进入低保的单位免征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职工只发基本工资的单位减征50%;单位内部有人防工程的可在全额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中申请返回25%,用于单位内部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其他经财税部门确认的亏损企事业单位可申请适当减免。
四、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并到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人防 征收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