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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3-01022

洞政办发〔201378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

洞口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改农〔20075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农、林场所及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2005年以来已安排过饮水解困项目的受益人口,以及已饮用规范自来水的人口,水量、供水保证率和方便程度都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只是细菌学指标超标,通过煮沸可以达到生活饮用水质要求的人口,暂不列入解决范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饮水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二章饮水安全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4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和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二)供水水量:农村人均生活用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 -60L 为安全,不低于 20L -40L 为基本安全;

(三)农村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四)水源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一般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总体原则和思路是:坚持“三先三后,六种模式”。其中“三先三后”,一是“先集中后分散”。在工程布局上优先考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再考虑分散式供水;二是“先重点后一般”。在计划实施中,优先解决高砷、高氟水地区、严重苦咸水地区的群众安全饮水问题;三是“先水质后水量”。在选择水源工程时,首先寻找好的天然水源,实在没条件要通过严格的水处理工艺保障水质达标,保证安全饮水,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供水量、提高保证率和方便程度。“六种模式”,一是以乡镇政府所在地为依托,发展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较大集中工程,这类地区可以是1个或几个乡镇;二是以较大行政村为依托,发展供水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集中工程,这类地区可以是1个或几个行政村;三是以中心自然村为依托,发展供水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集中工程,这类地区可以是1个或几个自然村;四是以相对集居农户为依托,发展联户供水工程;五是以城市供水为依托,辐射农村,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六是实在不具备条件的个别农户可以发展单户供水工程。项目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水源状况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通过以集中供水工程为主和引泉、建池、打井等各项工程类型解决。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 根据审批后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跨乡镇项目由县水利局组织具有资质的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报告,单村、联村、单乡镇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饮水困难情况向县水利局申报并组织具有资质的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报告。每年所申报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由县水利局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县水利局、发改局联合上报。

第八条 经审批后的洞口县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是项目申报和安排计划的依据。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九条工程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按项目审批权限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条工程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优方案。水源要优先考虑与现有水利工程相结合,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一条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等部分组成。

第五章    资金筹措、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投入组成。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公布,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内饮水安全专项资金要按工程建设进度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在县水利局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账专户进行管理,具体办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日常核算、支付和管理工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为报账单位。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进度由县水利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了财政及政府采购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批复、审计结论后才能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5%扣,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报账单位的所有报账提款业务,都要填报《洞口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阶段性报账需提供:合格的工程支出(包括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支出明细单。支出明细单首页必须有当地受益村民代表(5人以上)、村组及乡镇水管站签字盖章,并送县水利局报账。工程完成后的报账需有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及工程验收总结等。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管材及主要设备,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受益单位在材料、设备到场、验收签字后,方能付款。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认真做好报账工作,县水利局要加强对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报账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自筹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专账管理,其自筹资金筹措须召开受益单位群众代表会议,本着自愿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其开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和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各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一)跨乡镇饮水安全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二)单乡镇、联村饮水安全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单村实施的饮水安全项目由村组织实施并建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财务监管并监督其工程质量、进度。

(四)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饮水项目,按出资比例建立股份制,由县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国家资金的使用及工程质量、进度,并管理国有资产。

(五)经批准按设计要求提前修建的饮水安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审批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等,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的,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工程建设应认真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单项合同估算价(土建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土石方工程可组织受益户群众投劳完成。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选派业务熟悉、作风正派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理,质量监督实行县级巡监制。

第二十二条严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公示制。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立项目公示牌,将项目实施的范围、解决户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联系人等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工程完工后,在项目初验前将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图纸,若需修改,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按建设进度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每月20日将报表送县水利局,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三级验收,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向县水利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水利局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重点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情况等进行鉴定和审查。饮水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二)工程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五)工程试运行报告;

(六)水质化验报告;

(七)工程建后管理报告;

(八)其他资料。

验收合格后,填写“洞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项目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局存档。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要重点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个自然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分散式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及村组盖章。

第二十七条 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县级水利部门向市水利局报送《初验报告》申请市级复验。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计划实施、质量不合格、验收不达标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八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工程建后产权明晰如下:

(一)跨乡镇饮水安全项目,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利。

(二)单乡镇、联村饮水安全项目,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利,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水管站经营管理。

(三)单村实施的饮水安全项目,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授权村委会经营管理。

(四)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饮水项目,实行股份制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授权或委托相关单位管理国有资产。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卖底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60-80%且经营年限不超过设计年限,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10%。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存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单位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三十二条 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加强对供水单位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好水源、供水水质及环境监测;会同物价部门积极推行供水价格改革,理顺价格体系,并对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确保供水工程惠及群众,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新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水费按照满足运行成本获得合理利润和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的原则,由水利和物价部门核定,按核定标准收取。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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