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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DKDR-2014-01023

洞政办发〔201465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

占补平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做好土地开发工作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顺利报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举措。我县土地开发将持续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重而道远;二是上级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越来越高;三是宜做耕地开发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这些问题和困难的存在都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一起努力,予以解决和克服。为切实完成好我县的土地开发任务,保障我县境内国家重点建设,县内建设用地项目顺利报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寻找项目责任,建立奖励激励机制

(一)山外15个乡镇、管理区及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寻找土地开发项目。

1.从今年起,每个乡镇、管理区要在当年5月上旬前向县耕地开垦指挥部提供1个宜做新增耕地开发、规模面积不少于200亩的土地开发项目(含打捆项目,每个打捆项目不超过3个片块);年内有建设用地申请,且拟占耕地面积在50亩(含新农村村庄建设)以上的乡镇、管理区,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时要提供1个宜做新增耕地开发、规模面积不少于300亩的开发项目(含打捆项目,每个打捆项目不超过4个片块)。

2.对提供了土地开发项目,并能处理好相关矛盾,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乡镇、管理区,按项目竣工后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200元奖励;对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按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50元奖励。奖励资金的50%可直接奖励给相关工作人员,其余50%作为单位经费。

3.对未完成任务的乡镇、管理区在年终绩效文明考核时给予扣分,并按应提供的开发项目的规模面积由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向相关乡镇、管理区收取责任保证金每亩50元;对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在年终责任制考核时给予扣分,并与其工作经费挂钩。

(二)从今年起,年内有建设用地申请,且拟占耕地10亩以上的单位(洞口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除外)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时,须向县国土资源局交纳按拟占水田每亩6000元,拟占旱土每亩3000元的开发项目保证金,并在提出申请用地当年度的5月上旬前向县耕地开垦工程指挥部提供一个宜做土地开发,且规模面积不少于100亩的开发项目,对未按时提供开发项目的单位,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二、强化部门责任,共同完成土地开发任务

(一)林业部门能积极主动办好拟占林地开垦的开发项目的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按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140元的奖励;未完成任务,在年终绩效文明考核时给予扣分。

(二)县森林公安局能积极履行好本部门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占用林地开垦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每亩给予60元的奖励;未完成任务,在年终绩效文明考核时给予扣分。

(三)县国土资源局能如期完成土地开发任务,按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200元的奖励;未完成任务,在年终绩效文明考核时予以扣分。

(四)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完成新增耕地面积1000亩以下(含1000亩)按每亩500元给予工作经费;完成新增耕地面积1000亩至2000亩部分按每亩800元给予工作经费;完成2000亩以上部分按每亩1000元给予工作经费。县财政局经建股负责开发项目的资金调配和监管,其奖惩包含在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范畴内。

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如期完成新增耕地指标,按新增耕地面积给予每亩200元奖励。

(五)县农业局能积极履行本身职责,确保新增耕地指标能及时确认,按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100元的奖励;未完成任务,在年终绩效文明考核时予以扣分。

给予县属有关部门的奖励,50%可直接奖励给相关工作人员,50%作为单位经费。

(六)有占补平衡工作任务的县内各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都要积极主动配合县耕地开垦工程指挥部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

(七)考虑到土地开发项目确认新增耕地指标的时间要求紧,要求审计部门采取变通方法,提前出具土地开发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待确认好新增耕地指标、财务结算完毕后,审计部门再通过详尽的审计,出具准确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落实奖励资金来源渠道

奖励资金从县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解决;耕地开垦费不足时,再从县收土地出让金中用于耕地保护工作经费的计提部分解决。

四、提高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标准

按照上级补充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新要求,从今年开始,我县土地开发按开发成旱土每亩规模面积4500-5000元进行预算,开发成水田每亩规模面积7000-9000元进行预算。尽量多开发出高质量高等级的耕地,尽可能多开发出水田。

五、实现土地开发多元投入

从今年起,土地开发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土地开发。

社会力量投资土地开发,在未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前所需费用(含规划设计费、测量费等)由社会投资人承担,其项目实施的全部费用在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按财务审计审定金额的90%一次性付给投资人。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523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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