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
DKDR-2010-01036
洞政办发〔2010〕98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项目(含农村村民建房)经批准占用耕地而不能自行补充面积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都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精神,洞口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四等区域,水田按每亩1.6万元(折合24元/m²)征收,旱土按每亩1万元(折合15元/m²)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及标准详见附表。
三、征收主体及缴费程序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主体是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已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补后占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未实施先补后占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负责组织占补平衡。
(二)县城、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由其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实现占补平衡;不能实现先补后占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负责组织占补平衡。
(三)县受省委托征收的耕地开垦费上缴省20%。
(四)耕地开垦费的缴费程序严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精神执行。
四、管理和使用
(一)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耕地开垦费台账和耕地开垦费项目台账,强化管理。
(二)县财政局要按相关规定对耕地开垦费设立专帐,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将耕地开垦费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纳财政、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三)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分别按可用资金的90%、10%安排。
(四)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严禁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工作经费按缴入县级财政耕地开垦费总额的3%安排。
(六)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附:洞口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
二○一○年十
附:
洞口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
万元/亩
区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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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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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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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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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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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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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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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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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征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
2、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耕地参照执行;
3、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
4、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主题词:国土 征收 耕地开垦费△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