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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DKDR-2014-01033

洞政办发〔201486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926

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森指〔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每年101日至翌年4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所有林地内和距林地边缘100米以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一)禁止在防火区内烧荒、烧田坎(塘坎、圷坎)、烧木炭、烧山、烧防火线、采石放炮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防火区内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焚香烧纸、燃放爆竹、野外烧火取暖、夜间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造林炼山等,确需生产用火的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用火单位必须提前5天填写林区野外生产用火申请,报请所在地乡镇林业站初核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依程序上报县林业局审批并领取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必须在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并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派专人看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严禁烧冲火。

第三条经审查批准发证的生产用火,乡镇林业站应在用火的头一天,将用火单位或个人用火目的、时间、地点、大小、用火负责人等内容,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做到“六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辟好防火线不烧,未组织充足劳力不烧,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风大燥热天气不烧、没有领导在场指挥不烧”。所在乡镇林业站要切实做好监督。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采药、搞副业的人员必须在当地乡镇林业站办理入山证明,写出在林区不用火的保证书,经登记后方可入林区。

第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林区的主要通道,根据实际需要,各乡镇及国有林场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批准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入山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行驶在林区的车辆,其司乘人员和旅客都应遵守林区安全防火制度,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弃火,严防旅客从车内向车外丢弃火种,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用火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八条各乡镇应对痴、呆、聋、哑、傻人员登记造册,落实监护人及防火责任,防止这些人引发森林火灾。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应对中小学生进行护林防火和保护生态环境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火意识。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戒严期内,停止野外生产用火审批,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村民生活用火严加管理。

第十一条清明节处于防火戒严期,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动员,将“禁火令”印发张贴至各村、组及进山路口,并发放送至每个村民,做到家喻户晓。倡导以供品、献花、挂纸条、植树为主要方式的文明祭祀、生态扫墓。加强巡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县森林公安机关要与地方公安机关紧密配合,联合清山、清林、清理流动人口和闲散人员。要加大对林区野外违规用火的查处力度。各乡镇要加大对责任区的管护力度,确保各项火源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成立巡查组,检查野外火源管理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火情和违章用火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都要划定自己的防火责任区,明确防火范围,制定本单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以确保野外火源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县广播电视台要及时播放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规定,戒严期内每天至少播放一次森林防火禁火令,宣传防火条例,普及教育面,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六条各乡镇和国有林场每年组织一次林区野外用火总结评比会,要召集村组干部和护林员,巡逻队员、义务扑火队员及群众代表参加,对林区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评比,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对林区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管理严密,一年以内无因违章用火发生火灾的乡镇、国有林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表扬,连续三年无因违章用火发生火灾的乡镇、林场,由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和护林人员,责任区在一年内无因违章用火发生火灾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表扬,连续保持三年的予以奖励。发现违章用火的,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村民,各乡镇、国有林场应给予表扬,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要给予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痴、呆、聋、哑、傻人员或未成年学生、儿童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和护林员,在林区野外用火管理中有失职行为的,应及时批评教育,有后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其情节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做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4926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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