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县本级文件库 >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DKDR-2014-01036

洞政办发〔201489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1016

洞口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湖南省教育厅等23厅(局、委、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和邵阳市关于校车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过渡期内,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安全高效的校车服务和安全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要、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其余力量为补充的专业化、集约化的专业校车服务组织,重点加大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所经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并对校车服务进行严格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让学生和幼儿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基本情况

洞口县区域面积2200平方公里,全县约三分之二的区域为丘陵地带,其余为山区,辖22个乡镇、1个管理区,总人口86万。县、乡、村道四通八达,基本实现村村通水泥公路,但2012年以前修筑的村村通水泥公路大部分路面较窄,基本在33.5米之间,特别是山区,弯多坡陡,安全防护设施不全,在加大安全体系建设力度的情况下,适合中小型(19座左右)专用校车运营。现我县有5家新农村客运公司,所开通的通村线路覆盖全县约三分之一乡镇、管理区。

我县现有在校学生、幼儿13万余人,其中寄宿学生55000余人,步行上下学学生40000余人,乘坐公交等学生18000余人,需乘坐校车学生18000余人,以每车坐25人、每车接送2次计算,需要校车360余辆。全县目前共有校车约173台,其中登记在册的个体经营者自购18座以上专用校车有122台,公办学校自由专用校车13台,改装面的车38台。

三、工作目标

()确保校车服务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我县校车的准入、准运、准行、准停、维修、检测、报废、检查、评估、退出等等一系列的安全运营管理过程,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对现有的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接送车辆逐步取缔杜绝。

() 加强安全管理。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评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 加强经费保障。通过争取国家贫困县扶助项目资金和县财政加大投入,逐年增加校车专项经费,并落实校车服务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

()加强道路建设。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拓宽,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四、运营模式

根据湘教通〔201382号文件精神: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要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通过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

()运营对象

1.县城规划区内及其他中心地区中小学生鼓励乘坐公交车或步行上下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接送。

2.幼儿园幼儿提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过渡期内应最终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3.离学校2公里以内的农村小学生,3公里以内的初中生鼓励其步行上下学。

4.2公里以外的农村中小学生可纳入校车接送,有条件的学校尽量寄宿,以减少交通安全风险。

5.高中阶段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

()运营模式

除公办学校、幼儿园自有校车提供校车服务外,过渡期内,暂采取民办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提供校车服务的模式。鼓励公共交通在其运营线路上按规定搭乘学生、幼儿上下学。

1.县城规划区内

县城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幼儿提倡就近入学、乘坐公交车入学,鼓励监管人接送;学校和幼儿园在本方案出台后,原则上不得新增校车,现有经批准的校车,过渡期内,用于接送2公里以外的中小学生和确有校车服务需要的幼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优质的校车服务。

2.农村地区

鼓励公共交通在其运行路线上参与接送学生。过渡期内,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购或自配校车和该区域内其余私营车主原有经批准运营的专用校车和改装面包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经批准运营的,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20138月前经批准运营,现仍未改装的面的车,2014年秋季开学前必须到具有资质的正规厂家改装,经批准后方可运营。

五、保障措施

()组织机构

成立洞口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苏远刚任顾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俐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杨鲜刚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华玉、县政协副主席胡俊敏、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卢诚、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县公安局政委肖建华、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督查室、财政局、经信局、司法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文广新局、公路局、安监局、物价局、县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道路运输管理局、关工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教育局抽调2名,县交警大队、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抽调1名脱产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班子,以上3个单位的分管领导(县教育局党委委员阳利田、县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指导员欧阳文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王建江)每周一到县校车办与日常工作班子集体办公,具体负责全县校车服务管理的协调、督查、考核、审批、登记、统计等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的待遇,并由校车办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加班、下乡补助,待条件成熟时,按照湘教通〔201382号文件,办公室成为常设机构,由县编办核定专门编制。

校车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对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由乡镇长、管理区主任为组长,参照县校车办组织架构,辖区内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校须有1名工作人员)为乡镇校车办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能参照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车的准入、准运、准停、准行、报废等程序以及校车的燃油补助等必须经乡镇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职责分工

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县域校车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传达布置校车管理相关工作;制定校车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并督促落实;督促相关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做好校车公司审定、校车线路规划;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对乡镇、管理区和有关部门的校车管理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通过争取财政支持、税费减免、社会捐赠等方式,推动校车服务工作良性发展;负责安装校车卫星定位、监控3G平台,全面监管全县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行情况,加强校车日常管理,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和问题,按有关规定履行受理、分送、审查和审批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涉及本县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以及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看。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督查室:会同县校车办对全县校车管理工作(含乡镇)进行督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及校车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县教育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交警大队: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不少于6小时的安全培训和车辆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教育社会上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认清校车为黄牌车,具有被保护的性质和优先通行等权力;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县公路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所管养国道、省道及部分县道日常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畅通;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县财政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经信局、县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指导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协同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司法局:结合全民普法教育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城乡规划局: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工商局: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建立校车营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文广新局:积极组织协调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安监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物价局: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贯彻实施本县关于校车服务管理等政策、措施、办法、规定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法律问题;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保险机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按规定费率浮动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总工会: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指导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共青团洞口县委: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妇联: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本校(园)学生、幼儿乘坐校车的需求;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劝诫本校(园)学生、幼儿(监护人)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坚决不与非法营运车辆签订服务协议,全面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财税支持政策

1.对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准运的校车,纳入有关补贴、减免的范围。

2.对专用校车,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免收或减收运输管理、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牌照办理等费用,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3.县级财政支持。(1)县校车办在财政局设立单独的帐户,县财政从2015年起,每年预算经费60万元,其中40%作为县校车办办公经费,主要用于每年的校车运营综合性督查及日常办公经费,其余作为各乡镇、管理区校车办的工作经费,各乡镇校车办按工作量及年终考评情况等,下拨1-3万元不等。(2)根据省教育信息化的要求,为便于对所有校车规范化营运进行监管,为县校车办安装校车卫星定位、监控 3G 平台(参照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平台标准实施),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四)道路安全

要逐步完善村村通线路交通安全设施,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要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从交通建设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

()校车使用许可取得

1.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配置规定的设施和设备,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必要的保险: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商业工责险每年50万元(含)以上,承运人责任保险不低于50万元每座每年(含)。

2.校车使用许可取得程序

1)校车购置申请。校车购置意向组织或个人先到拟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商洽,经同意后,在不超出所拟购校车运力的情况下,向乡镇校车办提交购车申请,必须注明拟购校车车型、拟装学生所属学校、人数、拟运行路线,由学校、中心学校盖章,到学校所属乡镇校车办审批、备案,再到县校车办审批、备案。

2)校车购置。在县校车办的指导下,购置合适的校车。

3)校车落户。到县校车办领取校车落户审批表,到市交警大队办理落户手续,到乡镇、县校车办进行备案。

4)使用许可审批。到县校车办领取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经逐级审批后再到乡镇、县校车办备案。运营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驾驶资格取得

1.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校车驾驶资格取得程序

驾驶人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校车行驶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校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校车必须是7座以上车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消防器材、急救箱和安全锤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车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识。由公安机关按校车标准依法核发校车标牌,督促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办理检验手续,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方可聘用。校车准驾资格实施年审制,每年由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两次以上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二)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优先”原则,每年拿出一定经费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校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校车通行路段进行全面勘查,掌握基本情况,制订校车通行路段站点、站牌改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校车信息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平台。各乡镇中心学校、校车办负责组织每学期登记学生人数、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建立学生上下学通行情况台帐。公安部门负责对校车证照、驾驶人资质等情况进行登记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对兼营接送学生业务的农村短途班线客车参照班线客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相关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乡镇校车办汇总,建立基础数据库,并报县校车办备案,县校车办要做到一车一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有关校车变更、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及时处置。

(四)建立校车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县校车办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对校车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并作为“以奖代补”和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校车办于每年年底组织对各乡镇。管理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校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各乡镇校车办应建立相应的校车管理考核评价机制。要建立考评体系,对辖区内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客运公司、校车公司制定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严格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一日一登记、一月一考核、一年一评比”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客运公司、校车公司及学校要对校车运营情况逐日登记,每月对校车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要落实奖惩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设立专项经费,根据年度考核评比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落实校车安全服务和管理责任。一是强化校车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包括专业校车服务公司、客运公司和校车个体车主)与当地人民政府和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年进行2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做好照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学校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乘车意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要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宣传,坚决拒绝乘坐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断提高家长的自觉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校车法规、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三是开展校车联合专项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高度重视校车交通整治工作,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每天上路巡逻,及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严格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对违反校车管理相关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则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四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校车站点建设。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筹下,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实地勘查,检查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排查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停靠站点(招呼站),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创造校车良好的通行条件。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6日印发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打印】
【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