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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的通知

DKDR-2012-01029
洞政办发〔2012〕8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函〔2002〕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县城镇绿化实施“绿线”管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行“绿线”管制。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标准及规范,划定城镇各类绿地绿线。绿线内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城镇规划内建立“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启用“洞口县城镇绿化审批专用章”和“洞口县城镇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由县城镇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四、城镇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二)旧城区改造后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新建区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得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得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得低于20%。
(四)旧城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0%。
(五)改造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0%。
(六)城镇内河的防护林宽度不少于30米。
(七)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新建工业项目、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项目不低于35%。其他独立工业区的建设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八)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
(九)由 县城镇绿化管理机构实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监察管理工作和监察责任委托制度,违反其管理规定的,按《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城镇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城镇建设工程项目向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时,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达到绿地控制标准的,由城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城镇绿化审批专用章”。达不到绿地控制标准的,建设单位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对确有困难达不到绿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经城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征收园林绿化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凡未经城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报建和规划审批手续。
六、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包括不低于总投资2%的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的施工由县城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确保绿地面积和绿化质量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城镇建设工程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要邀请城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一同参加,达到绿化标准时,由城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城镇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备案,该工程方能交付使用,房产部门方能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视为验收合格,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手续。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建设 绿化 管制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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