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7-01015
洞政办发〔2017〕71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市、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洞口县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促进我县建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利等各种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平整工程,下同)施工或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或建设单位和个人购买建筑材料应取得发票,凭合法有效发票支付款项和财务核算。
第四条 洞口县境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涉税管理,实行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备案管理制度和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发票审核查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国税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负责对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购进材料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管理。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及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审核查验管理
第七条 实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发票审核查验管理制度,建筑安装工程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审核查验对象;建筑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审核查验对象。
第八条 应税建筑材料的发票报验审核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钢材、水泥及制品,砖瓦、沙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门窗、水电、五金配件及其它建筑、装饰材料的购进发票。
第九条 凡施工或建设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建筑材料,应当取得国税机关监管的发票方可付款和财务核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即无效发票):
(一)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等内容不一致的;
(二)填写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三)涂改的发票;
(四)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
(五)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的发票;
(六)开具发票票物不符的;
(七)未经批准,跨区域开具的发票;
(八)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九)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的;
(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十条 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按施工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县国税局办理发票审核查验手续,审核查验处理后,县国税局应在应税建材发票上加盖“洞口县国家税务局应税建材发票查验章”,并向查验对象出具《涉税遵从审核单》。
(一)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
(二)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的会计账簿;
(三)应税建材发票;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县国税局应以工程预(决)算书中列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的材料品名、数量、金额为依据进行比对查验,对本项目工程取得的发票属真实有效的,可抵预(决)算书中相应建材数量、金额,不足部分即为未取得发票的应税建材,应按规定到县国税局进行补开发票并补缴税款;但以下项目不得抵充本工程项目耗材发票:
(一)非本项目工程购材的发票;
(二)在本项目工程开工到完工期间之外的发票;
(三)超过本项目工程决算耗材金额部分的发票(超过部分不准抵其他项目耗材额,也不准结转其他工程);
(四)某种材料发票超过该工程决算表列明数量和金额的。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补开发票并缴税的,补缴税款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应缴税款=〔工程预(决)算应耗建材数量-实际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累计数量〕×定额单价/(1+征收率)×征收率(征收率根据国家公布标准执行,目前征收率为3%)。
(二)工程已完工,但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决算书或提供不出工程决算书的,应缴税款=(工程总造价×国税机关核定耗材比例-实际取得合法有效发票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公式中“国税机关核定耗材比例”是指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建筑材料金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耗材比例低于50%的,按工程总造价的50%核定。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建筑安装工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县国税局定期与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局、县房产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公路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各项目指挥部等相关单位交换工程报建、工程中标、办理房产预售证等相关信息;县住建局每月5日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县国税局(工业园区的企业建设信息由洞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县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在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查验《涉税遵从审核单》。凡不能出具县国税机关税收审核结论书的,应督促其到县国税局补办相关证明。如因其未履行查验职能造成税款流失的,所流失税款由县财政部门从县住建局的财政拨款中扣减。
第十四条 县房产局在为建设单位办理房产预售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凡不能出具县国税机关税收审核结论书的,应督促其到县国税局补办税收审核证明。如因其未履行查验职能造成税款流失的,所流失税款由县财政部门从县房产局的财政拨款中扣减。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交通建设资金时,应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凡不能出具县国税机关税收审核证明的,应督促其到县国税局补办税收审核证明。如因其未履行查验职能造成税款流失的,所流失税款由县财政部门从县交通运输局的财政拨款中扣减。
第十六条 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各重点项目指挥部在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查验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凡不能出具县国税机关税收审核证明的,应督促其到县国税局补办税收审核证明。如因其未履行查验职能造成税款流失的,所流失税款由县财政部门从相关单位的财政拨款中扣减。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在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将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发票执行情况一并审计,对取得应税建材发票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审核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到县国税局补办审核手续。
第十八条 县国库支付中心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支付工程款项时,应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凡不能出具县国税机关税收审核证明的,暂缓向其支付工程款项,并应督促其到县国税局补办税收审核证明。
第十九条 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的建安工程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验收、登记、款项拨付等手续前,纳税人应持盖有登记机关印章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涉税遵从审核单》,国税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盖有登记机关印章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直接开具《涉税遵从审核单》。
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的建安工程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耗用建筑材料的控管按以下方式进行:
1.属于纳税人自己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验收、登记、款项拨付等手续前,纳税人向项目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发票审核查验。 主管国税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其进行建材发票控取查验审核或结算,并开具《涉税遵从审核单》。纳税人取得结论书后才可开具发票。
2.属于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请窗口代开发票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发票审核查验。主管国税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其进行建材发票控取查验审核或结算,并开具《涉税遵从审核单》,纳税人取得结论书后在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个人)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必须预留工程总造价2.5%以上的工程款(不含其它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扣工程款,如质保金)以充分保障无发票或无效发票的建筑材料应纳税款的追征;建设单位不直接向施工单位(个人)支付工程款而由其它单位代为支付的,代支付单位必须预留工程总造价2.5%以上的工程款以充分保障无发票或无效发票的建筑材料应纳税款的追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代支付单位应凭国税部门发票或税票(县外企业)向施工单位(个人)支付建筑安装款项,凭国税部门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和增值税发票或税票(县外建安企业)方能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60日内不进行工程验收,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县国税局进行发票查验的,建设单位、代支付单位暂不支付工程款项,应督促其到县国税局补办审核证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发票报验审核的,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涉及税收违法的,由国税机关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或建设单位(个人)购买建筑材料未按规定索取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税机关处以其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县国税局要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的税收管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材购买方(包工包料的施工单位(个人)和自备材料的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收检查,不得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检查,否则,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所涉及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将由国税机关将相关情况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我县境内工程量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本着服务纳税人的原则,县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工程项目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征销售建材应纳的税款,工程项目部或其他相关单位应接受委托,并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税款代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项目耗用建材审核结论书
2.洞口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证明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1:
工程项目耗用建材审核结论书
洞国税审〔 〕 号 № 0000001
经我局_________________等同志于 年 月 日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耗用建材发票审核,审核项目金额大写 (¥ __________)元,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要求,请予以结算,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洞口县国家税务局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证明
建设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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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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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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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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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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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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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情况 |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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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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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 |
建筑面积 (公路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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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造价 |
承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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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金额 |
签订合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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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