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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粘土砖厂关闭拆除转型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DKDR-2017-01035






洞政办发〔2017〕13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粘土砖厂关闭拆除转型的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粘土砖厂关闭拆除转型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粘土砖厂关闭拆除转型的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土地督察关于砖厂整治的相关指示,根据《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砖厂整治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55号)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调动粘土砖厂自主关闭整治的积极性,鼓励粘土砖厂从业人员积极转型创业,圆满完成我县粘土砖厂关闭整治工作任务。

二、工作原则

粘土砖厂关闭、拆除、转型奖励应坚持尊重历史,减少矛盾,公开公平的原则,要做到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报批程序,统一发放方式。

三、实施办法。

(一)制定方案。涉及乡镇(街道、管理区)要制定具体的砖厂拆除实施方案。成立以乡镇长(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片长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砖厂拆除工作;明确拆除范围和拆除期限,制定周密的推进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明确拆除的技术措施。召开砖厂经营承包权人和村干部大会,专项布置砖厂拆除工作。将拆除任务分解,分片、分村包干,责任到人,乡镇(街道、管理区)党委政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砖厂拆除由乡镇(街道、管理区)作为实施主体,统筹辖区砖厂拆除的实施。具体拆除按照“积极有偿”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管理区)与砖厂经营承包权人签订砖厂拆除协议,由砖厂经营承包权人按照协议,在规定时限(2017年12月10日前)自行拆除,政府按规定兑现奖励和经费。

(三)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砖厂拆除达到复垦条件后,先由乡镇(街道、管理区)组织验收,自验合格的,由乡镇(街道、管理区)负责向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等部门申请验收。

2.验收标准。各粘土砖厂整治工作现场达到“一停六不留”(停止供电,不留设备、厂棚、人员、窑体、烟囱、砖坯),并且达到复垦条件。

(四)奖励措施。

1.奖励范围。对2017年12月10日前主动自行拆除,并且达到验收标准的砖厂,给予一定的奖励;对2017年12月10日前未能自行拆除的,不予奖励。

2.奖励标准。1500元/亩。面积的计算以砖厂范围内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属于建设用地的部分为准。

3.粘土砖厂关闭拆除转型的奖励资金从《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政发〔2017〕10号)中规定的乡镇和村组工作协调经费中列支,由乡镇统筹使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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