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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KDR-2012-01006
洞政办发〔2012〕4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 印发《洞口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洞口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洞口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行洪和通航安全,促进河道砂石资源有序规范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淘金(以下简称采砂)。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联合执法,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河道采砂许可办理、税费征收、监督检查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乡镇责任,明确乡镇职责。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采砂企业的管理,采砂申请人资格初审、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河道采砂矛盾纠纷调处、所辖区河道内乱采滥挖砂石资源的查禁等采砂管理,协助跨乡镇矛盾调处和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各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将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各相关乡镇的绩效文明考核内容。 
第六条 明确部门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采砂许可审批、采砂作业监督检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采矿作业行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局(含海事部门)负责对机械采砂船舶、运输船舶及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采砂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县环保局负责河道采砂中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协同税务部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击非法采砂以及偷逃抗税等违法行为。县电力公司要规范县域内采砂场的用电安全管理,对新建采砂场必须验证其取得合法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才能办理用电手续,同时县电力公司要全力配合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打击非法采砂场所需采取的强制断电措施。县财政、工商、安监、旅游、林业、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砂作业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
(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县城规划区河段、重点集镇规划区河段、旅游区河段;
(五)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第二章 审批规定
第八条 河道采砂权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坚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采砂权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采
砂船业主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时须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其年销售额的3%。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要求采砂船只装备机械破碎设备,年销售金额60万元以上,并优先支持采砂工艺技术先进的规模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标文书或协议出让合同书;
(二)河道采砂申请书及经河道主管部门勘定的作业范围图;
(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
(四)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书; 
(五)与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签定的《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
(六)年度采砂作业管理费和尾堆清除押金的缴费证明;
(七)《规范采砂作业行为承诺书》;
(八)乡镇、村、组同意开采的有关资料;
(九)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或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县水利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办理好采砂许可证。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应遵守便民、高效、提速的基本原则,办理河道采砂作业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河道采砂作业申请的相关审批,不得无故拖延与推诿。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砂石资源和采砂方式确定,一般为一年一证,一证一范围,延期需经依法审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河道砂石开采所必需的采砂设备和管理房、临时堆料场、砂石堆放场等附属设施的选址、安放及工程建设,在不影响行洪畅通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县水利、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尾堆管理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原则实行岸上分离制度,禁止在河道中堆积尾砂尾石等废料。岸上分离确有困难的,尾堆必须靠岸堆放,确保河堤和行洪安全。
第十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作业之前,必须按国家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与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按清除尾堆费用缴纳尾堆清除备用金。尾堆清除备用金缴纳的标准为装备机械破碎设备的收取1万元/年,未装备机械破碎设备的收取3万元/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全面履行采砂尾堆管理职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 税费征收
第十八条 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各部门委托,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税费征收和管理(以下简称统征统管)。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税费征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征收标准执行。纳入统征统管的涉砂税费征收项目包括:
( 一)税收类。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 二)规费类。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防洪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临时用地使用费、服务费、复垦费、排污费、人防工程维护费、船舶检验费、船舶港务费、安全维护费、安全检查复查费、货物港务费、水路运输服务管理费、岸线使用费。
( 三)基金类。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条 统征统管的河道采砂税费征收项目中不含尾堆清除备用金和一次性办理有关证照工本费。
尾堆清除备用金和一次性办理有关证照工本费由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收取和管理。
其他未委托统征统管的涉砂税费征收项目,各相关征收职能部门需要征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各项税费的征收标准严格依据《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洞政办发〔2009〕6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统征统管的涉砂税费项目和综合征收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和重大价格变动,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严格管理,持证执法,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全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船舶登记检验证等证照;
(二)是否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作业;
(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税费;
(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河道内弃置废料;
(二)按规定要求使用采砂机械设备作业;
(三)按规定的范围、深度、趋向要求生产;
(四)采挖后的河床必须符合河道、航道整治要求,保持底平、坡顺,不影响行洪安全;
(五)与县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水上安全管理等措施,根据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必要的物资,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同时按规定记录台帐;
(六)制定落实防汛预案,汛期必须服从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营砂石,应服从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管理,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采砂单位和个人拒绝、妨碍县河道采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的,由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范围采砂的,由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照《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退回批准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审批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依照《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证照。
第二十九条 未按时清理、平整河道采砂尾堆的,由县河
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人员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县国土、水利、安监、工商、税务、环保、公安、交通(海事)、电力等涉砂管理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违反本规定的,严格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人员,在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之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河道采砂△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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