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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DKDR-2011-01017

洞政办发〔201186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1号)和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湘交质监[2007]234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邵阳市交通运输局《邵阳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邵阳市工计字[2010]1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县交通质监所),是我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的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从业单位应主动接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县交通质监所的监督检查。

二、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改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携带有关资料主动到县交通质监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县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四、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交纳质量保证金。县道、乡道质量保证金交项目业主,村道质量保证金交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各相关单位应对所收质量保证金设立专户保管,待工程完工由县交通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退还给项目施工单位。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五、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受监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修。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质量整改情况报告》,经检查整改到位后下发《复工通知书》。对无视质监整改指令,不按要求整改的责任单位,县交通质监所有权对其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县交通主管部门限制其在全县境内参加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县交通质监所申请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并提交《公路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县交通质监所应及时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对检测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经交通质监机构检测、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交)工验收。

七、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前付款必须经凭县交通质监所的《质量检测鉴定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县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才能审批付款。

村道建设项目,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一次性补助拨付工程款时须凭县交通质监所的《质量检测鉴定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建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保证措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质监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举报,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九、本通知自201181日起施行,此前我县发布的农村公路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质量安全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725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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