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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家庭农场(种植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DKDR-2014-01028

洞政办发〔201479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家庭农场(种植业)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家庭农场(种植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84   

洞口县家庭农场(种植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湘农业发〔201442号)精神,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推动现代农业强县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种植业,下同)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种植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种植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其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出当地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以上,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四)经营规模适度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7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150亩左右,由种粮大户改造的家庭农场剩余承包期5年以上;从事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所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从事生产的劳动力数量要与家庭农场规模相匹配,拥有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机械,流转耕地无抛荒记录;

(七)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八)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家庭农场类型。种植业家庭农场分为普通型家庭农场和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家庭农场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可以直接作为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 (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以及与主导产业相关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实行种养结合、技术和生产服务等。申请人所从事的主要产业要遵循产业规划,与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布局相适应。

第八条家庭农场申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申报审批表(种植业)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 (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四)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五)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六)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和考核

第九条种植业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主体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局,下同),登记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程序。由申请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农技站对申报的农场土地流转、业主技能、经营状况等进行初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核准为合格的申请人,并颁发《洞口县家庭农场证书(种植业)》。申请人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证书后,到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家庭农场进行设立、变更、登记及监管。

第十一条通过批准成立的家庭农场,每年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年审合格证。

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勒令整改。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不能兑现承包合同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第四章扶持和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家庭农场不断改造、提升发展水平,与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共同发展、融合发展。除以种植业为主业外,同时从事家庭养殖、农机服务、粮食加工流通业,培养机农结合和企农结合型家庭农场。

第十三条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能力。利用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优先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每年选送10名家庭农场主参与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主到大专院校培训。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制度。按照主体法人化、规模适度化、技术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企业化、生产设施化、模式生态化的要求,每年评选一定数额的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社会影响大的家庭农场为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名额不得超过当年家庭农场总数的20%

示范性家庭农场两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对评选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从评选出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10名以上参与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

第十五条建立优先服务制度。

实行一个农场由一名领导和一名农技员定点服务,及时为农场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推广使用新型农业机械和先进生产技术,降低家庭农场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生产效益,确保关键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农场生产的优质产品畅通销售。

引导农场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制定适合自身生产要求、操作性强、科学有效的技术规程。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建立质量全程监控、市场准入、可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定点服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家庭农场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提高农场经营效益,对服务有功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扶持奖励制度。

(一)家庭农场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县里的各项惠农政策。

(二)整合涉农项目资金,优先安排项目建设,改善家庭农场生产基地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装备水平。

(三)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发展家庭农场,扶持一批经营规模适度、综合效益良好、社会影响力强的家庭农场,重点扶持省级和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扶持措施参照《中共洞口县委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发〔20144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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