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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城城区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通知

DKDR-2012-01014
洞政办发〔2012〕54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县城城区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争创国家级文明卫生城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县城城区范围大力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城镇规划区内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范围近期为管道天然气管网工程覆盖区域,中远期为整个县城城镇规划区。
二、将城市管道天然气建设纳入县城城市建设规划,今后凡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中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和住宅项目,要将管道天然气纳入工程项目建设之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竣工验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要分期分批逐步进行改造,增设天然气设施。
三、县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能源的工业、商贸服务业等二、三产业项目,除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清洁能源的外,原则上都要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四、县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其排放的废气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在2012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限期治理的措施要以改变燃料结构,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主。
五、从事清洁能源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组织设计、安装和施工。
六、县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要按照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要求和洞口县城市燃气利用规划,落实管网建设计划,加快管网建设步伐。要确保供气质量和安全,所使用的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七、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烟尘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超标排放烟尘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县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县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县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供气质量、价格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企业保质保量提供优质服务。县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供气。
八、进一步优化施工环境。各级各部门以及广大居民,要大力支持配合天然气项目的建设施工,在天然气管道的铺设、安装和规划放线及破道施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和强行阻工。县燃气主管部门和洞口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施工中的矛盾协调和处理。县公安机关要对故意刁难无理取闹、敲诈勒索等阻碍正常施工及故意损坏天然气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理,确保燃气施工顺利进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建设 管道天然气△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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