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DKDR-2012-01038
洞政办发〔2012〕111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洞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实施财政投资评审要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县财政局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原则上实行 “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决算”的工作程序,凡达到本县财政投资评审最低限额的建设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一律不得招标、开工建设。县纪检、监察、审计、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其他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法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的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的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管理及建设情况的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的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三)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六)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七)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八)根据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九)受理、处理财政投资评审争议的投诉。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会同县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拟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的单位造价、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六)参与工程现场签证,对工程现场签证进行监督;
(七)参与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全部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收集完整的工程量数据;
(八)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九)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十)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县财政局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实施步骤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重大设计变更、办理竣工结算和决算等事项的评审。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方案,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就评审初步意见征求县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机构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八)县财政局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九)县财政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十)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得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报相关部门审核。项目竣工两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竣工决(结)算资料,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后,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向县审计局报送竣工决(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凡未经县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与承包方结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主题词:财政 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