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4-01034
洞政办发〔2014〕95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洞口县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县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等弱电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埋入地下建设的共同管网。
第三条 县住建部门是城市地下弱点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基础通信管线的统筹规划、布局审查、综合协调,对区域内通信管线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县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执法局、各弱电通信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地下弱电管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住建部门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弱电公共管网需求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专项规划。按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信息网络发展的中长期需求,合理组织、有效监督城市地下弱电公共管网的实施和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规划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新建城市道路弱电管网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有弱电管线的城市道路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弱电共沟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改造。纳入改造计划或已经实施地下弱电管网的道路,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原架空的弱电缆线下地的改造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规划分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城市新区一律禁止架设空中弱电缆线。
第八条 各弱电网络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需要编制城市地下弱电管网使用计划,并及时申报,由县住建局纳入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预留政府战略储备资源,其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由住建部门管理,建设费用摊入其他使用单位的管道建设成本。
第十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要严格实行监理和建设分离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工程使用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材料,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关文件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弱电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地下弱电管网的出租、出售及日常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方案应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地下弱电管网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盖等)的日常维护由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已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共同管网设施(含井盖等)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通信管道损坏或需重修、迁移时,费用由各通信网络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属承建或管线使用单位违规建设的,按违规建设处置,其建筑物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重点乡镇的弱电建设项目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