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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DKDR-2014-01016

洞政办发〔201454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洞口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512

洞口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后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和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产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县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由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和县房产局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商业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行即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多家商业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由开发企业与有关商业银行商定预售款监管银行。预售款监管银行确定后,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房产局申请备案。

第八条同一开发企业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同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但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列账。

第九条开发企业需要增加或变更监管银行的,须向县房产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增加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监管银行必须按监管协议条款,凭县房产局出具的意见书付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专用账户上一月资金收支情况形成报表送县房产局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需将预售款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明确告知预购人。签订合同后,预购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收存预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局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按揭登记手续:

()不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预购人付款已入专用帐户凭证(复印件)和开发企业的收款发票的;

()预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登记的。

第十三条预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开发企业、县房产局四方签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书》。

贷款人在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书》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只能用于被监管项目的相关工程建设。开发企业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款项,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用账户之前,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须向县房产局领取《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根据申请使用预售款的不同用途,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后,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房产局审查。

第十六条县房产局在接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并告知开发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开发企业再次申请使用预售款前,县房产局应审查前一笔款项使用情况,对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预售款的,应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受理再次使用预售款申请。

第十七条 县房产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在正常情况下,由监管人员每月对工程进度检查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发生停工现象的,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经三次检查仍未开工的,县房产局必须迅速调查停工原因,协助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给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应向县房产局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不按本办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县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监管银行擅自批准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的,由监管银行负责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银行新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手续,并申报由银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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