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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DKDR-2012-01012
洞政办发〔2012〕48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洞口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
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洞口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
参保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对象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坚持保基本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二)1995年1月1日前曾在原城关镇、高沙镇、黄桥镇、石江镇、山门镇、竹市镇、毓兰镇、江口镇等8个建制镇城镇小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原已参保的城镇小集体职工处理问题。在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下发前,城镇小集体职工已采取其他身份或方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维持原参保政策不变。
三、参保程序
(一)时间安排
1.2012年5月11至2012年5月16为初步摸底和参保原始资料提供阶段
2.2012年5月17至2012年5月27为资格审核认定阶段
3.2012年5月28至2012年12月31为参保登记阶段。
(二)资格认定
1. 参保人员资格认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实行集体审核认定。
2. 由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社区逐步摸底造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再返回乡镇或社区公示1周后无异议,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字核准备案。
3. 设立资格审核小组,由杨小江任组长,唐国胜、付桂芳、肖武装、肖春梅为成员。
4. 参保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原则上以企业为单位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进行公示,不接收企业单位个人要求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5. 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应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原企业单位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证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行政批文等原始资料;企业单位原始人事档案、原始职工花名册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三)参保登记
1. 对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本人户口薄、二代身份证原件,填写好参保申报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 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办事流程
提供企业单位成立批文或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证,企业职工花名册等原始资料和企业职工摸底登记表→报社保部门初审→返回乡镇或社区公示→再报社保部门审核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职工本人申请并填写参保申报审批表→本人签字→企业主管部门签字→社保经办机构签字→人社行政部门签字→缴费→档案托管。
四、待遇发放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在2012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养老金统一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发放;在2012年6月30日以后参保缴费,养老金从参保缴费之日下月起发放;2012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二)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按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政策规定参加2012年以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洞口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孙立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唐德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向建清任副组长,县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财政局、档案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企业养老保险站站长杨小江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由 县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身份,审批符合条件人员参保,加强基金征缴和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由县财政局建立专门账户,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按规定保障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由县公安局负责为申报对象提供户籍证明。由县档案局负责 为申报对象提供档案查阅服务。由县监察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纪行为。由县总工会负责受理侵害职工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副职具体负责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由镇企业办牵头,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职工参保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牵头。
(二)加强宣传发动。贯彻落实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方案,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全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省里统一政策,严禁擅开政策口子。尤其要严格做好参保对象范围和条件认定工作,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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