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竹木税费征管的通知
DKDR-2012-01021
洞政办发〔2012〕9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竹木税费征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竹木税费征收管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竹木税费征管的通知》(洞政办发〔2010〕102号)做出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规定,凡采伐(采挖)竹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竹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缴纳育林基金。
二、竹木、竹木制品税收一律不得向林农收取,只能由从事竹木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违者由征收单位全额退还林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竹木及其制品(含竹帘、杉拼板、松单板)增值税一律按
25.5
元/m3
标准征收,县内竹木生产企业收购本县竹木时,应取得相应的税票,并开具收购凭证进行抵税。地方各税及其他费用按《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竹木税费征管的通知》(洞政办发〔201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县竹木加工厂从外县调入原材料,没有手续的应当补交木材税费,林业部门凭补交税费依据办理产品运输证手续。
五、竹木税费采取代征代管的征管模式,实行以证控税,即竹木税费按照统一制定的税费标准委托县林业局代征代管,由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好委托代征手续。县林业局必须按增值税、地方各税的征收标准全额征收到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全额征收入库税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县林业局代征手续费。
六、实行原木检尺制度。县林业局每年年初将木材砍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管理区,做好伐区设计,对检尺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所有运输木材实行原木检尺制度。同时要健全林业执法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对超伐区、超材积采伐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要加强对木材检查队伍的管理,各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执法,把好木材出县的关口。
七、为规模竹木加工企业提供造林扶助资金。企业消耗县木材且年生产1万立方米成品以上的竹木加工规模企业,由县林业局按每立方米5元的标准补助造林资金。
八、本通知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〇
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国税 竹木税费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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