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KDR-2013-01016
洞政办发〔2013〕7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关怀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住房,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 廉租住房出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购买、限量出售、稳步推进”原则。
第四条 县房产局是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县房产局、县民政局、洞口镇人民政府及所辖社区负责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确定和审核工作,县物价局负责廉租住房成本价格的审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县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对象资格审定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购买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洞口镇常住户口;
(二)2012年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2人以上(含2人)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章 出售流程
第六条 廉租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水电安装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第七条 廉租房成本价由县物价局核定,出售价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我县实际,2013年拟出售的廉租住房坐落在洞口镇龙安桥,为毛坯房。具体售价为:第10、11、16、17栋(条形基础、预制楼面)均价为980元∕㎡,其中第1层1000元/㎡;第2、3层1100元/㎡;第4层1000元/㎡;第5层900元/㎡;第6层780元/㎡。第18、19栋(桩基础、现浇楼面)均价为1080元∕㎡,其中第1层1150元/㎡;第2、3层1250元/㎡;第4层1150元/㎡;第5层1050元/㎡;第6层950元/㎡;第7层780元/㎡。
以上房款不含公共部位与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另收取每户住房专项维修基金20元/平方米。
以后廉租住房的成本价和出售价格实行单项定价。
第八条 廉租住房出售按批供应,每批均采取抽签方式进行。
第九条 楼层供应:第一层为老(家庭成员中有65周岁以上的)、病(卧床不起的、中风、偏瘫的)、残(肢体一级、二级残疾)等特困家庭优先选购区域抽签,其他楼层均采取抽签方式进行。
第十条 购房程序
(一)申请: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洞口镇人民政府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房产局。
(二)审核:县房产局通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抽签: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资格,交纳1万元购房定金和3万元的购房预付款后,再次抽签确定房号。如因对楼层不满意等原因放弃购买资格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租住和购买廉租住房。
(四)签订合同:已确定房号的,当场签订廉租住房出售合同。
(五)付款:合同签订后,1万元购房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购房对象一次性付清其余房款及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购房款由县房产局协助县财政局收取,由县财政局出具廉租住房出售统一票据。
(六)税费缴纳及产权办理:廉租住房实行全部产权出售制度。出售的廉租住房在办理国土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时,所涉及的税费按以下标准缴纳:国土办证费100元/套,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房屋办证费200元/套;上述两项费用由廉租住房购买人承担。契税全免;营业税1000元/套(由出售方承担,从出售价款中列支) 。廉租住房购买人在办理购买廉租住房相关手续且交清费用后,按照房产登记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县房产局产权办在办理廉租住房产权登记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并注明购房总价。
整个出售过程由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公证机关现场进行公证监督,在分配结果上,要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第十一条 县房产局将售房款全额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局,专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继承、捐赠等。确有特殊情况在五年内需上市交易的,由县房产局按原购买价考虑折旧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回购后继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五年后上市交易的,必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出售的廉租住房仅作为住宅使用,廉租住房购买人不得改变所购廉租住房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廉租住房购买人对所购买的廉租住房承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责任,按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廉租住房购买人擅自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抵押、捐赠,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由县房产局依购房合同收回出售的廉租住房,并取消该购买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者,一经查实,县房产局依购房合同限其30日内腾出房屋,办理退房手续,同时责令其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租金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按原购买价考虑折旧等因素后退还购房款,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保修期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对廉租住房进行保修。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坏,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