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7-01016
洞政办发〔2017〕72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洞口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
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简政放权及全面试行营改增后政府部门的税收共治优势,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税收联合监管,进一步强化我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促进我县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一体化管理。
凡在我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县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税费种类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
第四条 县内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实行以“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证单)付款”为核心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先税后票是指对申请窗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缴清国地税税费后,税务机关方可为其代开发票;对领购本地发票并实行自开或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应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建材发票取得情况,然后再开具发票。
先审后验是指建筑业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必须先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先税后证是指不动产项目在办理产权手续前,必须先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凭票(单)付款是指建筑和房地产项目应凭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转办单支付款项。
第五条 县外建安企业来我县承建投资项目工程(含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我县注册分公司,单独核算工程项目,单独缴纳各项税费;市外建安企业在我县注册分公司有困难的,签订甲供材施工合同,回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简易征收备案,在我县按3%预缴增值税;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诺在施工地缴纳税费。县内付款方应凭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款、所得税款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票证方能预付工程款,项目完工时还需凭税务部门的涉税遵从审核单,方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六条 县政府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县内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税收保障办),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发挥税收的主导作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国、地税部门应当紧密配合,加强在税法宣传、税款征收、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协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住建(质监站)、房产、经开区、教育、水利、交通、公路、扶贫办、农开办、农业局、卫计、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城建投公司、水利投、教育投、交建投等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税收控管、代征代缴、涉税信息传递等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建立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税收控管
第七条 对县内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施工前,项目施工方或建设方应到洞口县办税服务厅申请项目税务备案。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受理项目税务备案,填发《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附件1),并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附件2),告知建设项目一体化管理流程以及应注意的纳税申报、发票取得等涉税义务。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税务备案后,项目施工方或建设方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登记。主管国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登记,并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取得发票,实行“先税后票”。
第十三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应主动申请、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
第十四条 主管国地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进行审核,分类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分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二类)(附件3-1、附件3-2)。
《涉税遵从审核单》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属纳税人申请审核的,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审核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签发,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地税机关不得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及登记 ;
(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
(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及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洞口县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提交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分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二类)(附件4-2、附件4-3)交纳税人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二手房交易涉税事项由县地税局审核并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附件4-1)。
第十八条 企业准入资质把关。发改、住建部门在对建筑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时,应当审核其税务登记或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对无相关登记或执照的不得市场准入。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查验。规划部门在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前、住建部门在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查验其税务备案手续,并留存《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复印件。对未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规划、住建都门不予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过程监控。对县内建设项目的税收控管,由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负责采取“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单)付款”等事前清税措施。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有关单位不予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开票、验收、发证及付款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相关县直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县税收保障办或县国地税提供以下与建筑和房地产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一)县发改局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具体
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情况,房屋开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金额、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情况,二手房交易登记等情况;
(三)县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及招投标、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四)县规划局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税收保障办收集涉税估息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于次月的10日前发布给主管税务机关应用。
第三章 控管规程
笫二十三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涉税审核,并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其中:全额付款的必须按规定足额开具分户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抵押登记的凭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要注明购房人姓名、栋号及门牌号码、面积及金额)和房屋销售办证明细表;
2.主管国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并组织人员对本批商品房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对通过审核的,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房地产开发)》交由纳税人;
3.县办税服务厅受理和审核《涉税遵从审核单(房地产开发)》,签发《涉税事项转办单(房地产开发)》,交由纳税人;
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房地产开发)》,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抵押登记证;
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涉税事项按照房地产开发“以证控税”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二手房交易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l.二手房交易人持原不动产登记证、转让合同、原购房发票或合法有效票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洞口县办税服务厅进行纯住宅类存量房或非纯住宅类存量房纳税申报与评估。
2.洞口县办税服务厅受理纯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通过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进行涉税审核。属于应税房产交易的,依法征收相关税款,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属于减免税的,由办税服务厅现场审核,依法确认,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属于非纯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由办税厅受理,移交给相关人员完成内部流转程序后,依法征收相关税款,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
3.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依法依规办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业项目实施“事前清税”,实行“先审后验、凭票(单)付款”。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建设项目竣工后,纳税人应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前申请或接受主管国地税机关的涉税事项审核;
2.主管国地税机关对该项目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对通过审核的,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建筑服务)》,交由纳税人;
3.县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涉税遵从审核单(建筑服务)》,签发《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交由纳税人;
4.县住建局质监站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5.县内作为建设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国税部门税务发票支付预付款项,并按工程发包总造价的2.5%以上预留工程款用于施工单位取得发票的审核结算;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当凭税务发票及主管国地税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才能结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支付监管资金时,须凭税务部门签具该项目的涉税意见后,房产局方可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第四章 问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控管职责,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二十九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统一纳入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洞口县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
2:税务事项告知书
3-1:涉税遵从审核单(一)
3-2:涉税遵从审核单(二)
4-1:涉税事项转办单(一)
4-2:涉税事项转办单(二)
4-3:涉税事项转办单(三)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1: 编码:
洞口县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
〔 〕 号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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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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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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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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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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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预计建设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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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预算 |
承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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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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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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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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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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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印章 |
国税 地税 |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交项目承建人,一份税务窗口登记留存,二份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地税)留存。
附件2:
税务事项告知书
税告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洞口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要求,你(单位)承建(建设)的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遵从以下税务事项:
1.到洞口县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项目备案,取得《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并按规定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2.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3.对施工建设过程中耗用的建筑材料以及对外购买支付的设计、检测、监理、挖掘、运输、装卸、填埋、平整、租赁等各类应税劳务均应依法取得合法的发票。如销售方拒不提供发票,应及时向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举报,努力获取销售发票;确属难以取得发票的,应收集好相应销售方信息,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窗口或普通发票委托代开点代销售方申请代开发票并用应付款代缴税费。否则,主管国地税机关将对你(单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4.按规定将该项目的税费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提请或接受主管国地税机关审核。获取并凭主管国地税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转办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未取得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事项。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单位(印章):
送达人(签章) : 收件人(签章):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交项目承建人,一份税务窗口登记留存,二份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地税)留存。
附件3-1:
涉税遵从审核单(一)
(房地产开发)
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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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房地产坐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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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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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开始时间 |
联系电话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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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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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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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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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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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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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涉税遵从审核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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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意见 |
管理员初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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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科(分局)负责人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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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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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意见 |
税务分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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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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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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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审核单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3-2:
涉税遵从审核单(二)
(建筑服务)
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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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税务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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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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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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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万元) |
建筑面积(㎡) |
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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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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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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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注册地址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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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单位 |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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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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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名称 |
分包人纳税识别号 |
分包工程价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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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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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变更后项目预算(万元) |
变更后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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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后工程分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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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名称 |
分包人纳税识别号 |
分包工程价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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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缓建及复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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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缓建原因 |
停缓建时间 |
复工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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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缓建时工程进度 |
停缓建时已竣工价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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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缓建时已纳税 |
合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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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 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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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缓建时已开票份数 |
停缓建时已开票金额 |
项目购进耗用建材发票控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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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注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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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决算核准文号 |
竣工工程价款(万元) |
项目注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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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开票及已纳税情况(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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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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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票(份) |
累计开票金额 |
项目购进耗用建材发票控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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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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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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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姓名 |
项目管理起始时间 |
项目管理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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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初核意见 |
税源管理科科长(分局)复核意见 |
县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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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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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姓名 |
项目管理起始时间 |
项目管理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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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初核意见 |
税务分局负责人复核意见 |
县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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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审核单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4-1:
涉税事项转办单(一)
(二手房交易)
转让方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联系电话 |
产权证号 |
产权办证时间 |
房地产面积 |
房地产坐落地址 |
产权交易时间 |
交易价格 |
计税价格 |
受让方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联系电话 |
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大厅经办人(地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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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地税)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两份。
附件4-2:
涉税事项转办单(二)
(房地产开发)
项目名称 |
房地产坐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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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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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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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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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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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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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审核准许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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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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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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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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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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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意见 |
地税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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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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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负责人: |
税务分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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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
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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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两份。
附件4-3:
涉税事项转办单(三)
(建筑服务)
项目名称 |
项目税务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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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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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万元) |
建筑面积(㎡) |
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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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单位 纳税人识 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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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 纳税人识 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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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注册地址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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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站税务窗口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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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意见 |
地税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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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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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科(分局)负责人意见 |
税务分局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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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领导意见 |
县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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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