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DKDR-2014-01011
洞政办发〔2014〕4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发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凡在本县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中标价的1.5%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性缓缴、免缴除外)。如因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造成拖欠工资的,发包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矛盾。
二、建立专职监察员定点联系制度。县城范围内所有在建工地,县人社局都将委配专职监察员定点联系。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监察员原则上每月要在定点联系工地驻点2天以上,并在工地醒目处公布联系方式。项目的甲、乙双方都应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定点联系监察员负责,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由于业主单位和施工企业故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根据相关法律予以查处。
三、建立建设领域工资发放月报告制度。建筑工程用工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工资发放名册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同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在5日内报送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并说明理由。所欠工资最迟在发放下月工资时一并付清。对不按时报送工资发放名册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确需聘请“包工头”管理者,必须在用工之日起,由“包工头”将所招聘的的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计算方式报项目部备案,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核实相关情况。工资支付由“包工头”制作工资发放表并签字确认后,由项目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或者通过银行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五、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必须出示公告,告知所有在工地务工的农民工在规定时间内到项目部结算工资,工资结算后,出示工资结清凭证。
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予以先行支付,并对该施工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洞政办发〔201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返还。
八、农业、水利、交通、国土等领域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