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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DKDR-2012-01013
洞政办发〔2012〕4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洞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洞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洞口的目标,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城乡居民适龄人口为工作任务,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和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力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实际参保登记率、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85%以上,实际缴费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80%以上。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阶段(2012年2月1日—3月1日)
1. 广泛宣传。利用印发宣传资料和新闻媒体、宣传栏、走村串户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 会议动员。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召开干部职工、村、社区居委会干部会议,村、社区居委会要召开村组干部和户主会议,层层动员引导。
3. 组织培训。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及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通过学习有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老农保清退工作(2012年3月1日—6月15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号)文件要求,原归口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参保人员,原则上全部进行清退处理,具体清退方案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清退工作。
(三)登记审核阶段(2012年3月1日—6月20日)
1. 参保对象和范围。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年满16周岁(2012年6月30日前,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 数据采集登记阶段。各乡镇、管理区组织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干部进村(社区居委会)入户,对2012年6月30日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分农村和城镇分别登记造册,并建立电子文档。
3. 审核上报。各村、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参保人员花名册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报乡镇就业和劳动保障站。乡镇就业和劳动保障站核实汇总后,将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1份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四)征缴发放阶段(2012年6月20日—10月30日)
1. 基金征缴。参保人员从2012年起按年一次性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村协管员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同时填写缴费登记卡及缴费登记花名册作为办理缴费业务依据。村协管员代收保费后,保费滞留时间不准超过2天,及时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经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上缴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站。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中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6月30日),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对符合参保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五保户、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按100元/人/年标准在相关专项经费中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人群(独生子女户)参保,由县人民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但政府代缴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本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最高档,政府代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
省、市、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补贴每年20元,市、县补贴每年10元。有条件的村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也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村委会自行决定。其中补缴年限和政府代缴年限不再享受政府财政和集体补贴政策。
2 .待遇发放。城乡居民退休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为55元/人/月,以后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2012年6月30日止,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当地村、社区居委会、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2012年6月30日以后未满60周岁的应保人员,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总结表彰阶段(11月1日—12月30日)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各乡镇、管理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职责
成立洞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县级领导联点乡镇责任制,县级领导每人联系1个乡镇、管理区,定期督查指导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村组、乡镇干部也要采取包片分组的办法落实到人;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分工合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监督和检查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进行,确保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作方案的出台、政策掌握和解释工作,并组织落实相关经办业务培训和参保登记手续;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备、基金监管和运行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办理好城乡居民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并提供城乡居民基本信息资料;县人口计生局、民政局、残联负责对五保、低保特困户、独生子女户、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和上述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
(二)强化服务,提升工作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程序,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其他各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三)落实责任,加强工作监管和督促检查
为保证我县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按时启动和正常开展,县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思想认识不高,工作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纳入各乡镇、管理区年度绩效文明考核。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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