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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DKDR-2011-01023

洞政办发〔2011103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违法

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违法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洞口县集中整治

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土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遏制新的土地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县城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此次清查整治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洞口镇、花古乡、县园艺场。

三、整治重点内容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2.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3.县园艺场内国有农用地上的土地违法行为;

4.对已供地项目违法用地行为(供地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

5.村级活动场所用地违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为 2011912012831日。共分4个阶段,即: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清查处理、补办手续阶段;集中整治、强制执法阶段;整章建制、巩固成果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2011 91 2011930

(一)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县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薛孝平任组长,县政府副调研员张小平、县政府办副主任刘磊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彭明 君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业局、县房产局、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洞口镇人民政府、花古乡人民政府、县园艺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二)在洞口电视台开辟专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的重要意义,揭示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行为的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为集中整治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三)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接受处理。对未按时主动申报和拒不接受处理的党员干部、职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违纪事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补办手续阶段( 2011 101 2012430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重点对200991日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开展清查处理,制作好清查台账,会同规划部门拟定初步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主动接受处理,处罚到位,补缴相应税款的,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强制执法阶段( 2012 51 2012731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申请接受处理的对象,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领导小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阶段:整章建制、巩固成果阶段( 2012 81 2012831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将认真总结整治成果和经验,并就建立防止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违法行为长效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办法

此次清查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用地行为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对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应依法予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应依法予以没收的一律予以没收。

(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处罚: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迁入户口骗取批准建房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作没收处理,不符合的予以依法拆除;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城镇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迁入户口以村民名义骗取批准建房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作没收处理,不符合的予以依法拆除。

对上述土地违法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存量国有土地的,依法处罚后,补办转让手续,按现行标准补交相关税费。

2.非法买卖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项目的,依法处罚

后,依法报批,其中用于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的从重处罚。

对上述土地违法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县园艺场内国有农用地上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本园艺场职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园艺场内国有农用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作没收处理,不符合的予以依法拆除。

2.对非本园艺场职工擅自购买园艺场内国有农用地用于建房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作没收处理,不符合的予以依法拆除;

3.对非本园艺场职工采取迁入户口等形式骗取批准,占用园艺场内国有农用地建房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作没收处理,不符合的予以依法拆除;

对上述土地违法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已供地项目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已供地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擅自增加建筑密度、扩大建筑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等)或超面积进行开发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补办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等相关税费。

(五)对村级活动场所用地违法的处理;

对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或批东占西的,按耕地30元每平方米,其他土地20元每平方米进行罚款处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六、罚没款的管理使用

土地清查工作中各种款项的收款票据由县国土资源局到县财政局领取,收入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次清查工作,按罚没收入总额的30%提取清查期间的工作经费,剩余的70%按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各占30%,县国土资源局占40%;对县园艺场内国有农用地上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清查,按罚没收入总额的30%提取清查期间工作经费,剩余的70%按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各占30%,县农业局占10%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配合。此次清理整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稳步推进,切实完成好土地清理工作任务。

(二)要坚持查处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当事人做好说服引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因未严格执行清理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

(三)要确保此次清理整顿严肃认真,处罚到位。清查中,要注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此次清查处理的违法用地户,对可以补办手续的,必须持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以及罚没收据,方可办理手续。县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八、本工作方案由县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工作方案在整治活动结束后,停止执行。如今后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主题词:国土整治方案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916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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