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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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规定》的通知

DKDR-2020-01001

洞政办发〔20208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和放养犬类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5

洞口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

犬类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洞口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规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放养犬类。

第四条 禁爆禁狗工作实行层级管理,社区、村委会要制定村规民约,居民、村民与居(村)委会签订禁爆禁狗责任状;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禁爆禁狗责任状。

第五条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主管机关,县公安、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人社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管理协调工作,各单位要全力配合、积极参与县城禁爆禁狗工作。县财政列支相适应的禁爆禁狗专项经费,并设立禁爆禁狗举报奖励基金。

第六条 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文昌、雪峰、花古街道要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整治工作办事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加强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沟通和联系。县城各社区、村委会,分别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整治巡查组,确定专人负责对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放养犬类的巡查,发现有准备燃放烟花爆竹、违规放养犬类的要进行劝阻,并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对正在进行燃放的加以制止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

第七条 将县城禁爆和禁狗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设定相应考核分值,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考核。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外,每次扣除单位预算资金2000元,并扣减该单位绩效考核分。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放养犬类行为的查处力度,力求现场处罚到位。现场不能处罚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违反本《规定》,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将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交其单位,由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扣除。

(二)居民或村民违反本《规定》,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交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和村委会落实到位;不落实到位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信息数据抄送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在拨付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经费中抵扣。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停止燃放外,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停止燃放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个人违规放养犬类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对所放养的犬只进行捕杀。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制止或处罚后再次燃放的,应再次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罚。

1.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制止,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对举报查实的,每次予以奖励200-500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本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相关信息在县电视台、雪峰广场电子显示屏进行曝光,并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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