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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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

DKDR-2019-01012

洞政办发〔2019〕7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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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

  

洞口县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政策措施

为尽快恢复我县生猪产能,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提出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落实上级扶持政策,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坚决遏制生猪产能下滑势头。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今明两年县政府督查考核内容。(县农业农村局、县绩效考核办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大力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洞口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洞政办发〔201915号),继续优化生猪产业区域布局,鼓励在符合环保条件的养殖适养区新建种猪场和生猪规模养殖场,逐步淘汰村庄院落中的生猪养殖场。以保供应、稳价格、铸品牌、增效益、防疫病、保安全为主线,实施龙头培育、品牌建设、产业融合、特色引领、质量提升、清洁养殖六大优质生猪提升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化疫病防控体系,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培育区域性全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优质生猪品牌,促进现代屠宰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等负责)

三、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实行并联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压减用地审核备案时间。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上级的生猪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推动提升生猪运输生物安全水平。鼓励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畅通生猪调运渠道,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畅通。(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四、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继续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良种繁育水平。统筹利用中央和省、市、县涉农资金,重点支持种猪场改扩建,提升供种能力。种猪生产基地场优先安排国家规模猪场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利用中央、省、市、县畜牧专项资金对新引进的母猪实行补助,补助金额为每头200元;实施生猪良种工程,大力推广生猪人工授精技术,通过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对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生猪养殖户按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五、落实用地保障措施

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在不改变养殖用途的前提下,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的方式取得;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及时提供养殖用地保障;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包括栏舍、隔离、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附属设施)、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及配套设施用地,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附属设施用地上限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用作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产结束后应复垦为耕地;对于符合畜牧养殖规划的项目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允许在IV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种畜禽场,确保种源安全;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猪生产。(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六、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对新建大型标准化、产加销一体化屠宰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适当放宽规划数量限制。健全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对未取得“三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排污许可证)的屠宰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配齐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并良好执行自检制度。加强标准化建设,引导小型屠宰厂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推行县域“中心屠宰厂集中屠宰、乡镇分销配送”模式。加强肉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完善冷链仓储配送体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减少活猪跨区域调运,逐步实现从调猪向调肉转变。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七、保障肉品市场供应

建立猪肉市场保供稳价机制,加强猪肉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继续加大冻肉储备规模,保障肉品供应不出现硬断档。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至2020630日止,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严厉打击价格欺诈、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引导猪肉健康消费,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提升肉品供应能力。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简化流程、降低门槛,切实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压贷、抽贷、限贷,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栏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押物范围,拓宽生猪生产资金来源渠道。发挥农业融资担保体系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征信支持和融资担保服务。对种猪场和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县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省、市、县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惠农担生猪贷”担保贷款,利率优惠按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担保费统一优惠按年度0.5%执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九、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县财政要统筹资金针对产业发展、两场保护、疫情防控、冷链物流、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补贴范围内农机购置,实行敞开补贴。完善生猪保险政策,扩大生猪保险规模,提高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能繁母猪保险全覆盖,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应保尽保。提高保险保额,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每头10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每头500元增加至800元,新增的财政保费补贴由县财政按原比例负担。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养殖场户损失应及时足额理赔。对在前段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所死的生猪,保险公司应当按原来所签的协议足额补赔到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责。(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十、强化非洲猪瘟防控

实行养猪场(户)封闭管理,落实引种隔离、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建立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周边生物安全隔离带。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管,抓好源头管理,做好收运处置工作,严防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强化疫情监测排查,规范疫情报告,严格疫情处置。严格生猪产地检疫、运输生猪车辆备案和清洗消毒,实行生猪及产品运输指定通道制度。严格屠宰监管,全面开展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落实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泔水喂猪、违规调运、私屠滥宰、随意丢弃病死猪、非“炒猪”、收购加工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十一、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按照国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保基层、稳骨干、强保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防疫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稳定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员,改善工作条件,落实有毒有害津贴等畜牧工作补贴政策,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杀、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防疫设施装备条件,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能力,筑牢疫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营造生猪产能恢复良好环境

    生猪产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为恢复生猪产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采取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有关文件批示精神和政策服务措施,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理,提高养殖户的养猪信心。要加大培训力度。为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养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的责任,立即分层次分类别举办好各种培训班,尽快提高服务质量和养殖水平。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违规开证、拒绝出证及瞒报、迟报、谎报疫情等不作为、乱作为公职人员要严肃问责;对用泔水喂猪、违规调运、私屠滥宰、随意丢弃病死猪、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炒猪”、价格欺诈、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违法犯罪分子,一律从严从快予以严惩。(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市场监督局、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本政策措施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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