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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洞政办发〔202231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

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确认,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由同级政府出资以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补贴的制度。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行以案定补、分级负担的原则。

    (二)依据《人民调解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派出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含专、兼职调解员和背包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它社会矛盾纠纷,均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

    (三)对达成口头协议的人民调解案件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并提供完整的材料;对签订书面协议的人民调解案件应提供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的人民调解案件均要以台账的形式进行及时登记。人民调解口头案件和书面案件均应及时录入到《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

    (四)背包调解员所需经费及待遇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的方式落实。各调委会推荐的背包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它社会矛盾纠纷,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

    (五)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

    (六)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属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对空报、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奖金和挪用、侵吞、私扣奖金的,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经费保障

    (一)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由县司法局根据上年度本县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编制当年经费预算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励费用。

三、组织保障

成立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司法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联系政法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政法工作的副主任、县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的副职、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司法局,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金的发放等日常工作。

四、案件认定

    (一)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即认定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

    (二)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并为纠纷化解做了大量工作,虽未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成功引导到其他合法途径处置、未造成矛盾激化的复杂疑难和重大纠纷案件,且有相关调解记录案卷的,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评审,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和其他非人民调解性质的商业、社会调解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律师调解是指律师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以中间调停人的身份,主持的调解,律师调解非人民调解。

五、案件分类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

纠纷类别标准:

    (一)简单矛盾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

    4.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3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

    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6.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7.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六、奖励标准

简单矛盾纠纷:30/件;一般矛盾纠纷:100/件;复杂疑难矛盾纠纷:300/件;重大矛盾纠纷:800/件。

七、文书要求

(一)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

4.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6.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7.人民调解记录;

8.人民调解协议书;

9.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0.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11.卷宗情况说明;

12.封底。

卷宗必须按上述材料112的顺序装订。

(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材料为《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清楚。

(三)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记录要求事实清楚、证据材料要求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八、发放时间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每半年或每季度进行一次。

九、发放程序

各调委会应如实填写《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统计表》《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审批表》和《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金发放表》,并报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金。

十、附则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洞口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统计表

2.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审批表

3.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金发放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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