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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KDR-2019-01011

洞政办发〔2019〕64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雪峰蜜桔品牌建设,规范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现将《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雪峰蜜桔品牌建设,规范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雪峰蜜桔产业效益,特出台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雪峰蜜桔区域公共品牌专指雪峰蜜桔、雪峰蜜柑、雪峰蜜橘等国家地理标志、“二品一标”、“邵阳红”公用品牌等。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三条  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为洞口县农业农村局经作站。

第四条  申报使用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生产基地均在洞口县境内;

(二)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并通过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必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五)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使用主体产品应当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统一价格;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六条  需要使用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授权使用。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符合使用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品牌持有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雪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格分级、统一包装进行销售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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