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洞政办函〔201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人民政府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人民政府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洞口县人民政府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为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审计局、县广电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县人防办、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移民局、县煤炭局、县森林公安分局、县档案局、县农机局等县直单位以及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路局、县烟草局、县气象局等中央、省直管单位。
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审计局、县广电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县人防办、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移民局、县煤炭局、县森林公安分局、县档案局、县农机局等县直单位以及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路局、县烟草局、县气象局等中央、省直管单位。
二、考核内容
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的贯彻实施情况。考核具体内容及分值见附件。
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的贯彻实施情况。考核具体内容及分值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建立档案。考核机关在收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考核对象逐一建立档案,记录各考核对象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了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某项工作,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
(二)自查自评。2012年11月20日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将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组织抽查。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抽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了解各考核对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四)核实情况。2012年11月30日前,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抽查的基础上,核实各考核对象报送的相关资料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五)确定结果。2012年12月10日前,考核机关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部分。考核对象出现重大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为不合格。
(一)建立档案。考核机关在收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考核对象逐一建立档案,记录各考核对象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了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某项工作,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
(二)自查自评。2012年11月20日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将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组织抽查。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抽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了解各考核对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四)核实情况。2012年11月30日前,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抽查的基础上,核实各考核对象报送的相关资料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五)确定结果。2012年12月10日前,考核机关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部分。考核对象出现重大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估考核,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县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估考核,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县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012
年度
县直单位、中央及省直管单位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得分
|
|
一、加强法制机构工作(12分)
|
1
、召开局(委、办)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2分)
|
召开一次局(委、办)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且报上级部门(查邮寄回单,下同)的,得2分。否则,扣2分。
|
|
|
2
、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2分)
|
制定、报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且报上级部门的,得2分。否则,扣2分。
|
|
||
3
、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2分)
|
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2012年度依法行政情况的,
得2分。否则,扣2分。
|
|
||
4
、法制机构日常工作(6分)
|
每年向县政府法制办及对上级部门报送4条依法行政工作信息;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调研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内设法制机构参加案件会审及结案审查工作。查相关资料,酌情计分。
|
|
||
二、贯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9分)
|
1
、举行听证会(6分)
|
举行1次决策听证会,通过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得6分。未举行听证会的,酌情扣分。未
公开产生听证代表、未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视为未举行听证会。
|
|
|
2
、执行 三统一 制度(8分)
|
落实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 制度到位,得8分。否则,每件扣1分。
|
|
||
3
、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5分)
|
按要求完成今年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酌情计分。
|
|
||
三、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19
分)
|
1
、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8分)
|
6
月底前报送1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得8分。逾期报送的,扣5分,未报送的,扣8分。
|
|
|
2
、完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分)
|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1-3分
。
|
|
||
3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8分)
|
查行政处罚案卷,未适用基准的每案扣2分。
|
|
||
四、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5分)
|
1
、《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培训及清理(3分)
|
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做好实施主体和执法依据的清理工作。否则,酌情扣1-3分。
|
|
|
2
、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情况(2分)
|
实地检查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情况,酌情计分。
|
|
||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2分)
|
1
、执法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10分)
|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按时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及换证工作,未完成的,酌情扣分。
|
|
|
2
、行政复议工作(7分)
|
依法受理、办理复议案件的,依法履行复议被申请人义务的,认真执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得7分。否则,酌情扣1-7分。
|
|
||
3
、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备案制度的建立及执行(5分)
|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备案制度,得2分;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备案制度,视实际情况酌情计分。
|
|
||
六、依法行政能力(23分)
|
1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质量(10分)
|
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视具体情况酌情计分。
|
|
|
2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8分)
|
完成信访 两复 案件交办案件质量,视具体情况酌情计分
|
|
||
3
、行政应诉工作(3分)
|
遵守应诉工作规则,保证应诉效果。查行政应诉案卷及行政应诉规则遵守情况,视具体情况酌情计分。
|
|
||
4
、推行仲裁制度(2分)
|
推行仲裁制度到位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1-2分。
|
|
||
七、特别加分和扣分
|
特别加分
|
1
、在法制工作中有重要创新的,酌情加1-3分。
2
、完成省、市、县政府部署的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酌情加1-3分。
|
|
|
特别扣分
|
1
、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情形,扣1-3分。
2
、每出现1次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扣1-3分。
3
、每发生1起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扣1-3分。
|
|
||
备注:
1
、
考核对象不具备本表有关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职能而无法开展该项工作,应于
6
月底前提出书面报告,
经考核机关核实、
批准
后,对该项目以分值满分的80%计分。
2
、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或者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