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洞口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拥军 县长
洞口县石江镇上台村6组卿笃元请求撤销答复人2000年为卿上军颁发的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行政复议。对此,答复如下:
一、卿笃元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过了期限。
1999年,石江镇人民政府依据洞口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土地清查和宅基地换发证工作。上台村6组也进行了此项工作,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与第三人的户籍都是上台村6组,该组开展土地清查、换发证工作时,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任该组组长,他直接组织、参与了该组的土地清查、宅基地换发证工作。作为组长,他对哪些户新建或修建了房屋,哪些户换发了土地使用证是一清二楚的。况且,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与第三人是屋挨屋的邻居,在参与了宅基地换发证后,对第三人房屋的四至界限不可能不知道。甚至可以说,第三人的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红线范围、四至界限都是卿笃元直接确定的,对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卿笃元在负责组织、参与换发证时早已知道。
二、答复人颁发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程序合法。
三、第三人与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两户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比邻而居,房屋相抵,第三人房屋在卿笃元房屋的东侧,卿笃元房屋在第三人房屋的西侧。第三人的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西至界址是抵卿笃元的翻修前的房屋,与复议申请人卿笃元1989年9月10日宅基地登记资料记载的 东抵卿上军屋 完全吻合。
总之,答复人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颁证程序合法,所记载第三人与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两户相邻侧的西至界址符合历史事实,卿笃元红线内东侧土地没有被重复登记。卿笃元在第三人灾后重建房屋时就已知道第三人房屋与自己房屋相邻一侧的界址,即使在第三人灾后重建时不知道,卿笃元在1999年以组长身份带领工作组进行上台村6组的宅基地换发证时,也应当知道答复人为第三人颁发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了,卿笃元现在才对颁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早已过了行政复议期限,应驳回复议申请,维持颁证行为。
此致
邵阳市人民政府
答复人:洞口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