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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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洞口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拥军
县长
  洞口县石江镇上台村6组卿笃元请求撤销答复人2000年为卿上军颁发的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行政复议。对此,答复如下:

一、卿笃元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过了期限。

1999年,石江镇人民政府依据洞口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土地清查和宅基地换发证工作。上台村6组也进行了此项工作,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与第三人的户籍都是上台村6组,该组开展土地清查、换发证工作时,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任该组组长,他直接组织、参与了该组的土地清查、宅基地换发证工作。作为组长,他对哪些户新建或修建了房屋,哪些户换发了土地使用证是一清二楚的。况且,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与第三人是屋挨屋的邻居,在参与了宅基地换发证后,对第三人房屋的四至界限不可能不知道。甚至可以说,第三人的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红线范围、四至界限都是卿笃元直接确定的,对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卿笃元在负责组织、参与换发证时早已知道。 20091225,卿笃元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诉称在第三人1999年经批准翻修房屋时已知道第三人侵占了自己的红线内土地;在此次复议申请中又诉称,2007年翻修房屋时,已知道答复人侵害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从复议申请人卿笃元2009年的诉状和此次的复议申请书可知,复议申请人卿笃元早就知道答复人颁发04841号土地使用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及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卿笃元应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在才提出,早已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答复人颁发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程序合法。

1996 612 第三人1975年修建的老房子因涨洪水而倒塌,第三人于当年11月向石江镇国土所申请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接到申请后,石江镇国土所查验了第三人的身份及原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地籍调查,绘制了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之后,依程序逐级上报石江镇政府、洞口县国土局及洞口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进行了登记。在1999年土地清查、宅基地换发证后,答复人为第三人颁发了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第三人与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两户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比邻而居,房屋相抵,第三人房屋在卿笃元房屋的东侧,卿笃元房屋在第三人房屋的西侧。第三人的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西至界址是抵卿笃元的翻修前的房屋,与复议申请人卿笃元1989910日宅基地登记资料记载的 东抵卿上军屋 完全吻合。

1996 612 涨洪水时,第三人1975 年修建的老房子倒塌了,但复议申请人卿笃元的老房子没有倒塌,如果第三人想侵占复议申请人卿笃元红线内的土地,就必须侵占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东侧的部分房子,要侵占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东侧的部分房子,就必须将欲侵占的房屋推倒之后再新建,如果第三人推倒了复议申请人卿笃元的房子,复议申请人卿笃元就不可能不知道,知道后更不可能不制止,而卿笃元在2009年前从未提起过。卿笃元 1989910的宅基地平面图可以证实,第三人现有房子的西至与自己的老房子完全一致,没有动过,不存在与复议申请人卿笃元宅基地重复登记的问题。即使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与第三人现有房屋的面积分别与各自1989年登记的有变化,也只能是二者各自房屋不相邻的一侧界址发生了变化,答复人在颁发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时,没有将复议申请人卿笃元宅基地红线内东侧的部分土地又登记到第三人的宅基地红线内,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侵害复议申请人卿笃元的宅基地使用权,二者相邻一侧的界址不可能发生改变。

  总之,答复人洞(石)集建字第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颁证程序合法,所记载第三人与复议申请人卿笃元两户相邻侧的西至界址符合历史事实,卿笃元红线内东侧土地没有被重复登记。卿笃元在第三人灾后重建房屋时就已知道第三人房屋与自己房屋相邻一侧的界址,即使在第三人灾后重建时不知道,卿笃元在1999年以组长身份带领工作组进行上台村6组的宅基地换发证时,也应当知道答复人为第三人颁发048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了,卿笃元现在才对颁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早已过了行政复议期限,应驳回复议申请,维持颁证行为。
  此致
邵阳市人民政府


   答复人:洞口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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