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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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洞复决字〔2017〕第05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洞复决字〔2017〕第05号

申请人:肖汉良,男,住洞口县江口镇岩滩组,身份证号码:43052519840413XXXX。

被申请人:洞口县江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宅基地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宅基地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被申请人批准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与父母分户多年,育有一子一女,但一直无房居住,暂借在叔伯一间10余平米的破木房里,生活不便,拟新建住房。2016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经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村委会于2016年6月15日批准,随后,申请人将该申请递交被申请人审核,但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口头答复明确不予批准。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行为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理应予以撤销并进行纠正,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证据3、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证据4、申请人现在住房照片;证据5、申请人宅基地申请;证据6、录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位于江口镇农贸市场及灾民安置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该项目已于2014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了省国土局批文,并已完成大部分征地工作,肖汉良在此处修建房屋理应不予批准。申请人肖汉良原来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在岩滩组有座老宅,村组也在岩滩组另处给其预留宅基地一个,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就算其与父母分户,也有宅基地,其提出的无宅基地建房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不予批准宅基地的行为合法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7洞口县国土局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用地所建建筑物通知书》;证据8、肖荣桂、肖桂兰行政处罚材料;证据9、肖荣桂与唐文杰宅基地调解协议及银行票据。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后补充了以下意见: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行为时没有向申请人提供江口镇、洞口县的土地规划,没有向申请人出示申请的宅基地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的省政府批文;被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协议系申请人父亲与他人签订,且该协议中的地基可建筑面积少,不能单独建房,只能用作采光、通行;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父亲分户,应另享有一宅基地。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0、征地数量统计表;证据11、江口镇岩滩组规划效果图;证据12、江口镇政府宅基地销售宣传图;证据13、肖桂兰与易爱玉录音文件;证据14、已征地现场图;证据15、申请人妹妹户口信息;证据16、申请人父亲与唐文杰宅基地调解协议实际面积及现场图;证据17、申请人父亲现有居住房屋状况图片;证据18、申请人所在村组现有村民宅基地数量统计表。

被申请人补充答复如下:肖汉良仅以录音材料作为被申请人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的证据不够充分;从录音材料来看,谢杨坚的口头答复属于咨询行为,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只有审核权没有批准权,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选定的宅基地位于江口镇城镇扩展工程(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属于江口镇规划区内,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与其父亲分户前一家拥有二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建房,不能批准新宅基地;同时,根据《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14〕38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手续。因此,被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审核后决定不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拟向肖汉良出具退回建房报告的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9、江口镇城镇规划图;证据20、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证据21、肖汉良与肖荣桂家庭成员登记表;证据22、肖荣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证据23、肖荣桂与唐文杰宅基地调解协议及银行票据。

本机关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能证明申请人肖汉良是洞口县江口镇江口村岩滩组村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且是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3可证明申请人肖汉良已在2016年2月1日与其父肖荣桂分户,现有家庭人口3人,此两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2、3予以采信。证据4可证明申请人现在的居住环境较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4予以采信。证据5可证明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书有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经村委会盖章同意,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5予以采信。证据6可证明2017年1月18日,申请人及其妹妹肖萍向江口镇党委副书记谢杨坚询问宅基地申请一事时,谢杨坚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所在地是规划用地,要用来开发,省市县都已经批准了,目前只能耕种,不能作为建设用地,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6予以采信。证据7可证明肖荣桂、肖桂兰因违法占地建房被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拆建筑物,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不予采信。证据8是肖荣桂、肖桂兰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材料,所证内容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不予采信。证据9可证明2015年5月肖荣桂与唐文杰达成协议,唐文杰将面积为126.89㎡的责任田调整给肖荣桂作为宅基地,肖荣桂补偿唐文杰14466.6元并已支付完毕,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9予以采信。证据10为申请人收集的征地数量,其内容与本案无关且真实性存疑,对证据10不予采信。证据11、12、13、14与本案无关,对其不予认证。证据15可证明申请人肖汉良的妹妹肖萍户口还在其父肖荣桂户下,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5予以采信。证据16可证明申请人父亲肖荣桂与唐文杰签订的宅基地调解协议中的地基不能单独作为一个宅基地用于建房,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6予以采信。证据17、18与本案无关,对其不予认证。证据19、20可证明肖汉良所申请的宅基地位于江口镇城镇扩展工程(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该项目已于2017年4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该证据是被申请人在答复申请人之后收集的,来源不合法,对证据19、20予以采信。证据21可证明肖汉良与肖荣桂已在2016年2月1日分户,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21予以采信。证据22可证明肖荣桂1989年老宅基地占地94.5㎡,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22予以采信。证据23可证明2015年5月,肖荣桂与唐文杰达成调解协议,唐文杰同意将原责任田126.89㎡调整给肖荣桂作为宅基地,双方已完成差价补偿,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23予以采信。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本机关查明:申请人肖汉良一直以来都与其父亲肖荣桂共同生活,娶妻生子后原有住房面积不能满足需求,居住环境较差。2015年5月,肖荣桂与唐文杰达成调解协议,唐文杰将原有责任田126.89㎡置换给肖荣桂用作宅基地,肖荣桂补偿唐文杰14466.6元,但此后肖荣桂未就此水田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2016年2月,肖汉良与肖荣桂分户,肖汉良一家寄住在叔伯家,生活非常不便,于2016年6月申请在自家责任田修建房屋,申请报告经村民代表签字、村委会盖章同意后递交给被申请人,但一直未得到有效答复。2017年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谢杨标询问此事,谢杨标以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位于江口镇规划用地范围,现在只能耕种不能建房拒绝审核通过,申请人遂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一次答复时称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位于江口镇农贸市场及灾民安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该项目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了省国土局的批文,但没有提交任何可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查阅后即提出质疑。被申请人随后补充答复称申请人与其父亲分户前,其父亲肖荣桂有两处宅基地,原有的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求不需要批准新的宅基地。同时,申请人所申请的宅基地位于洞口县江口镇城镇扩展工程(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申请人应当先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才能申请,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肖荣桂原有宅基地94.5㎡,2015年与唐文杰达成协议,唐文杰同意让出126.89㎡水田给其用作宅基地,但此126.89㎡水田没有办理任何宅基地审批手续,不能认定它已经是一个宅基地,也就不能认定肖荣桂拥有两个宅基地。申请人已与其父亲分户,其本人没有单独的宅基地,现有居住条件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有权利申请宅基地。从被申请人的两次答复来看,被申请人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并且对该申请具有审核职责,但是一直没有作出答复。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后长时间没有得到书面答复,向应当作出答复机关的分管责任人谢杨标询问,谢杨标的口头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宅基地是规划用地,不能建房,该口头答复应当认定为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有效答复,因此申请人有权就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位于江口镇农贸市场及灾民安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但却没有提交任何有关该项目的用地批文、项目规划等资料,视为没有依据。在补充答复时又称该地块位于洞口县江口镇城镇扩展工程(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但提交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是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8日才批准的,是在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不能作为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审核不予通过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审核不予通过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审核不予通过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进行重新审核,并书面向申请人告知结果。

申请人如对本机关的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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