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洞复终字〔2017〕第08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洞复终字〔2017〕第08号
申请人:肖调保,男,住洞口县花古街道办花古村花古组,身份证号码43052519380809XXXX。
被申请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戴伟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17年4月17日发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