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洞复决字〔2017〕第09号

申请人:杨和平,男,汉族,住洞口县水东镇水东村羊古塘组9号,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0404XXXX。

被申请人:洞口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德雄,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6年11月25日下午,因申请人停在周翔(申请人表弟)家门口的金杯车早前被王奇元、姚彩元夫妻所开门业店的招牌砸损而要求赔偿,但王奇元、姚彩云夫妻百般抵赖,还诬陷申请人损坏了其慢慢游车的挡风玻璃。在争吵过程中姚彩云先动手推了申请人,申请人出于自我防卫也推了姚彩云导致其后退不及倒坐在地上,此时王奇元拿出斧头作势要砍申请人,于是申请人打电话报警。民警来后,王奇元、姚彩云夫妻一直诬陷申请人动手打了姚彩云,申请人及在场民警要求姚彩云到医院检查鉴定,但姚彩云不肯去,其一个月后所出示的轻微伤鉴定根本与此次冲突无关。2017年5月18日申请人突然被宣告行政拘留,拘留后不通知家属,且拘留处罚决定书也是在关押后才出示。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根本就是一家之言,证人廖和美、王红花、周国良根本就不在现场。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该处罚决定。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6年11月22日下午,申请人将其车牌号为湘E45G36的金杯车停放在水东卫生院斜对面其表弟周翔家门前,后自周翔家出来时发现隔壁王奇元、姚彩云夫妻所开门业店的招牌倚靠在其车尾部上端处,触靠处有一道痕迹。申请人遂要求王奇元为其修车,王奇元回复要回去和姚彩云商量后再说便回家了,而申请人一直在场等候未果。11月23日上午,王奇元发现前一天晚上其停在店门口的慢慢游车的挡风玻璃被打烂,王奇元认为此事与申请人、周翔有关,便找到周翔。周翔承认前一天晚上和申请人等到8点多还不见王奇元来回复,才将车子玻璃打烂。11月25日下午5时许,申请人、周翔二人为修车的事来到王奇元、姚彩云夫妻所开门业店。当时只有姚彩云在店里,姚彩云拒绝给申请人修车,申请人遂用拳头殴打姚彩云,并将姚彩云推倒在地,姚彩云倒地时头部、肘部撞击地面受伤,之后申请人还用脚踢了姚彩云,冲突过程中,姚彩云没有实施任何伤害申请人的行为。后王奇元回到店里并骂申请人是土匪,申请人又冲向王奇元,王奇元走到店子后面的灶屋里躲避,申请人和周翔尾随过去,王奇元担心被打遂就地拿了一把斧头进行吓唬,双方没有发生进一步冲突,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事发后,姚彩云坚持要申请人先交医药费才肯去医院检查,最终申请人拿了300元交给村干部,并承诺姚彩云的一切检查、治疗费用由其负责,姚彩云当晚即到洞口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黄泥江派出所受案后,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可以适用调解处理,为此,黄泥江派出所会同水东司法所、村委会一起先后两次对本案进行调处,但均因杨和平不肯赔偿而未果。2017年1月10日被申请人聘请洞口县雪峰司法鉴定所对姚彩云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洞口县雪峰司法鉴定所根据姚彩云11月25日晚入住洞口县中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临场检验所见鉴定姚彩云当日所受伤情为轻微伤。2017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并于1月22日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此后,黄泥江派出所一直未能找到申请人执行拘留决定,直到5月18日才在申请人家中找到申请人并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因其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且申请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故无法通知家属。综上,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行政处罚合法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3、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据4、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据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告知书;证据6、对杨和平的询问笔录;证据7、对姚彩云的询问笔录2份;证据8、对王奇元的询问笔录2份;证据9、对廖和美的询问笔录;证据10、对周国良的询问笔录;证据11、对王红花的询问笔录;证据12、司法鉴定聘请书及邵雪峰司鉴[2017]临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13、姚彩云坐在杨和平车内的照片;证据14、杨和平户籍资料。

申请人杨和平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补充了意见,认为证人廖和美、周国良对冲突过程的陈述全为听姚彩云诉说,证人王红花在询问笔录上所说几乎全为不了解不清楚,这几份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申请人有动手打过姚彩云。因此,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证据15、证人杨金的证言。

本机关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14可证明申请人是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主体适格;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此三项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2、14予以采信。证据3可证明被申请人接到被侵害人姚彩云的报案后,认为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立案调查,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3予以采信。证据4、5可证明被申请人立案后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将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权力告知了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后于2017年5月18日送洞口县治安拘留所执行,因申请人拒不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而无法通知,此两项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4、5予以采信。证据6可证明申请人因怀疑其车牌号为湘E45G36的金杯车尾部被王奇元、姚彩云夫妻所开门业店的招牌刮擦受损,于2017年11月25日下午5时许与周翔二人来到门业店要求赔偿,姚彩云不肯赔偿且试图将申请人推开,但未成功。接着,申请人用手去推姚彩云,致使姚彩云仰面倒在墙角地上,左手肘部位撞击在地面上。此时,王奇元拿着斧头扬言要砍申请人,但在申请人的喝止下并未举斧砍人,此后申请人报警。当时,申请人承诺只要姚彩云去医院检查治疗,一切费用由其承担,且已拿出300元交给村干部用于租车送姚彩云到洞口检查,但姚彩云坚持要申请人先拿钱再去医院,双方僵持不下,姚彩云爬上申请人的车哭哭闹闹不下来,随后申请人被派出所带走询问。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6予以采信。证据7、8可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下午,申请人和周翔来到王奇元、姚彩云所开门业店要求姚彩云为其修车,姚彩云不肯。申请人就用拳头打了姚彩云头部和胸部几拳,并将姚彩云推到在墙角,导致姚彩云头部撞在墙上,左手肘部撞在地上,倒地后还踢了几脚。此时,王奇元从外面赶了回来,问清事情原由后责骂申请人是土匪,申请人又冲向王奇元,王奇元便躲到灶屋里去,申请人尾随而至,王奇元害怕被打便拿起斧头佯装自卫,双方未在继续冲突下去。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申请人刚开始不肯出医药费,姚彩云便爬上申请人的金杯车并在车内哭闹,最后在大家的劝解下,申请人拿了300元放在村干部手里。姚彩云于25晚赶到洞口县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此两项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7、8予以采信。证据9为证人廖和美的证言,廖和美虽未直接目击冲突的发生,但其当时所听到的姚彩云的哭诉与后来姚彩云报案时所述基本一致,二者相互印证,能更有力的证明2016年11月25日晚姚彩云被打的事实。因此,证据9虽为传来证据,但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的部分事实,对证据9予以采信。证据10可证明2016年11月25日晚6点左右,周国良接到王奇元的电话称其妻子姚彩云被申请人打了,要求处理,由于当时其不再村里,便安排其他村干部去调处。晚上9点多周国良又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要其劝姚彩云去医院进行检查,周国良又做了姚彩云的工作,姚彩云自行去了医院,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0予以采信。证据11为证人王红花的证言,但其所述皆为不清楚、不晓得,不能证明本案事实,因此对证据11不予采信。证据12可证明姚彩云于2016年11月25日晚9点41分到洞口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6年12月1日出院,住院治疗6天。被申请人聘请洞口县雪峰司法鉴定所对姚彩云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2予以采信。证据13可证明2016年11月25日晚,因申请人不肯先垫付医药费,姚彩云便爬上申请人的金杯车不下来,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3予以采信。证据15可证明2016年11月25日当晚,冲突发生后,村干部杨金赶到现场要求申请人先垫付200元车费并喊来车子送姚彩云去医院检查,但姚彩云不肯,随后派出所将申请人带走,杨金也回家了,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5予以采信。

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申请人是否殴打或者伤害了姚彩云;二是姚彩云提交的洞口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中所述伤情是不是申请人的殴打或者伤害行为所导致的。关于焦点一,申请人与姚彩云发生冲突时除当事双方外只由周翔在场,且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均没有周翔的证人证言或者询问笔录。但是姚彩云在询问笔录中叙述申请人先是用拳头打了她胸部和头部几拳然后又将她推倒在墙角,导致头部和左手肘等部位撞击在地上。申请人在询问记录中承认有将姚彩云推倒在地,并导致姚彩云头部和左手肘等部位撞击在(墙)地上。因此,可以认定的是申请人至少有将姚彩云推倒在地的伤害行为,并由此导致姚彩云头部和左手肘等身体部位受到损伤。关于焦点二,从时间上来看,申请人伤害姚彩云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5日下午6时许,而洞口县中医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姚彩云是在2016年11月25日晚9点41分入院治疗,因此从时间上来看,二者是吻合的。从受伤部位来看,申请人及姚彩云的询问笔录中都叙述姚彩云倒地时是头部及左手肘等部位撞击(墙)地面受伤,而洞口县中医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头部多处压痛,左肘、肩及左大腿局部皮肤青紫,诊断结论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此,受伤部位也是吻合的。综合来看,可以认定姚彩云提交的洞口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中所述伤情是申请人的殴打行为所导致的。

综合以上对证据的分析,本机关查明:2016年11月22日下午,申请人将其车牌号为湘E45G36的金杯车停放在水东卫生院斜对面其表弟周翔家门前,后自周翔家出来时发现隔壁王奇元、姚彩云夫妻所开门业店的招牌倚靠在其车尾部上端处,触靠处有一道痕迹。申请人遂要求王奇元为其修车,王奇元回复要回去和姚彩云商量后再说便回家了,而申请人一直在场等候未果。11月23日上午,王奇元发现前一天晚上其停在店门口的慢慢游车的挡风玻璃被打烂,王奇元认为此事与申请人、周翔有关。11月25日下午5时许,申请人、周翔二人来到王奇元、姚彩云夫妻所开门业店要姚彩云为其修车,姚彩云拒绝给申请人修车。申请人遂将姚彩云推倒在墙角,姚彩云倒在墙角时头部、肘部撞击(墙)地面受伤。派出所到场进行调解后,姚彩云坚持要申请人先交医药费才肯去医院检查并爬上申请人的金杯车不肯下来。最终申请人拿了300元交给村干部,并承诺姚彩云的一切检查、治疗费用由其负责,姚彩云当晚即到洞口县中医医院住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6年12月1日出院。2017年1月2日姚彩云向洞口县黄泥江派出所报案,2017年1月10日被申请人聘请洞口县雪峰司法鉴定所对姚彩云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洞口县雪峰司法鉴定所根据姚彩云2016年11月25日晚入住洞口县中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临场检验所见鉴定姚彩云当日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本机关认为,民间纠纷应当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使用暴力只会加深矛盾而不能解决问题且触犯法律。本案中申请人认为王奇元、姚彩云所开门业店的招牌掉落刮坏了其车子,应当为其修车。王奇元、姚彩云认为其停在门口的慢慢游车玻璃是申请人打烂的,二者应一笔勾销。申请人要求姚彩云为其修车的要求被拒绝后没有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直接使用暴力伤害姚彩云的身体,其行为确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予处罚,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受案后依程序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将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权力告知了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后于2017年5月18日送洞口县治安拘留所执行,因申请人拒不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而无法通知到其家属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洞公(黄)决字〔2017〕第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机关的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 字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