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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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洞复决字〔2017〕第0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洞复决字〔2017〕第07号

申请人:向章敏,男,住洞口县文昌街道金武村,身份证号码43262419560809XXXX.

被申请人:洞口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德雄,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17年3月4日作出的洞公(城)决字〔2017〕第0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洞公(城)决字〔2017〕第0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该处罚决定以2016年12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训诫书作为处罚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洞公(城)决字〔2017〕第0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2、行政申诉再审申请书;证据3、洞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份;证据4、(2006)湘高法民监字第486号《民事裁定书》,(2006)邵中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2012)湘高法民监字第00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邵中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2000)洞经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2001)邵中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2000)洞民二重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2007)邵中民再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5、申请人上访材料7份;证据6、申请人与金武村村委会所签协议,申请人所写保证书;证据7、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撤销执行申请书;证据8、邵稳(2016)告字第217号《告知函》;证据9、《承包鱼池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据10、《请求强制执行申请书》,《洞口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书》,(2008)洞执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11、(2014)洞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2015)洞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书》,(2015)邵中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2016)湘05行终108号《行政判决书》;证据12、行政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章敏不服法院对其与金武村村委会的民事判决,历年来多次到市、省、京非法上访,2016年12月14带着写有“还我鱼池”的牌子到北京市天安门附近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查获,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训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3、受案登记表;证据1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书,洞公(城)决字〔2017〕第0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告知书;证据15、洞公(城)决字〔2013〕第05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公(城)决字〔2013〕第08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公(城)决字〔2014〕第04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公(城)决字〔2015〕第06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16、对向章敏的询问笔录;证据17、对肖凯、唐斌的询问笔录;证据18、湖南省驻京办劝返接回通知单;证据19、北京市公安局天门地区分局《训诫书》。

本机关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是洞公(城)决字〔2017〕第0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主体适格;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3、4、5、6、7、8、9、10、11、12与本案认定事实无关,对此11项证据不予采信。证据13、14可证明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2016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后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将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权力告知了申请人,送交执行后及时告知了申请人家属,此两项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3、14予以采信。证据15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5不予采信。证据16可证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从洞口出发前往北京,带着一块写有“还我鱼池”的牌子到天安门广场附近上访,随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抓获并被训诫,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6予以采信。证据17可证明2016年12月23日洞口县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将申请人送到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7予以采信。证据18可证明申请人因到天安门广场上访,被湖南省驻京维稳办劝返,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8予以采信。证据19可证明2016年12月14日,申请人因到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抓获并被训诫,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对证据19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对证据的分析,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向章敏因其与金武村村委鱼塘承包纠纷一案,在法院多次判决后仍到处上访,并因此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6年12月14日申请人再次赶到北京,带着一块写有“还我鱼池”的牌子到天安门广场附近上访,随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抓获并被训诫。2017年3月,被申请人发现这一情况后进行了查处,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本案中,申请人带着写有“还我鱼池”的牌子到不是信访区域的天安门广场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洞公(城)决字〔2017〕第0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机关的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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