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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洞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依据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于当年9月1日生效实施,我县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的《洞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洞政发2013﹞42号)、《洞口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洞政发2013﹞43号)已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为使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科学、严谨,根据国务院、省、市最新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新的《洞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洞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三、法律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6章48条,分别是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重点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规定》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规定》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规定》的实施日期、有效期。

四、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全县范围内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

洞口县司法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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