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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洞口县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 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22年5月23日,我县印发了《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洞政发[2022]10号}) ,该文件的出台是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利用的相关政策出台,结合我县实际而制订的。主要依据有:2021年9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三部(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两通知的基础上,对耕地保护和耕地用途管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法律规定,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湖南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耕地是粮食的命根子”,对耕地保数量、提质量、管用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长会议上要求:要实打实做好耕地保护和利用工作,深入推进耕地抛荒治理三年行动,完成抛荒耕地复耕复种清零任务。邵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邵市办发电【2022】20号)要求要千方百计稳定粮食面积,坚决遏制耕地抛荒摞荒,对出现连片抛荒3亩以上的,依法依规严肃乡、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文的主要内容简介

本规定共设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法律、政策依据

第二明确了什么是耕地、什么是抛荒的概念

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在耕地保护和利用中的工作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规定了基本农田、“两区”耕地的用途是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对“非农化”、“非粮化”的耕地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七条规定了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的途径和方式,特别要求发挥农建平台的优势,鼓励以村为单位组织引导无力耕种弃耕的承包方将成片弃耕抛荒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向县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第八条规定了“非粮化”存量耕地的处置办法。

第九条规定了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的处置办法。

第十条取消惠农补贴的几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

十一规定了非法损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处罚标准

十二规定了乡镇、村耕地保护和利用及耕地抛荒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和失职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全县所有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第十四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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