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DKDR-2009-01011
洞政办发〔2009〕84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洞口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日
洞口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实 施 方 案
近年来,我县无证无照经营现象相当突出,且往往伴随着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行为,偷漏税费严重,市场环境比较恶劣,有的甚至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强城乡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以及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查处重点
(一)以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生生产、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行业及其经营行业为重点整治对象,主要包括从事食品、烟酒、成品油、药品、医疗器械、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加工、销售和娱乐场所、电游、网吧、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以及交通运输、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介绍、柜台租赁、盈利性医疗机构等行业的经营行为。
(二)以城郊结合部、社区、学校、农村集市、封闭式管理的经营场所作为整治的重点地带。
(三)逃避、抗拒管理,长期不办照的“黑户”、“钉子户”、承租、承借、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户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
1、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工商局、县商贸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新闻出版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县政府办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2、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部门。
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二)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负总责,做好此次整治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有关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中具体职责如下:
1、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牵头负责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的查处。
2、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5、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0、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水路运输业及港口经营、水路货物代理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许可、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注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超出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事项,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草经营的行为。
18、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9、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20、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21、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等方面,经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
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相关职能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重复行政处罚。
五、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4个月,分4个阶段进行,各单位要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统一执法行动。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开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肖拥军任组长,副县长罗美光任副组长,县工商、公安、药监、环保、安监、国土、建设、文化、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袁建平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积极帮助职能部门解决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开展整治行动。
(二)疏堵结合,区别对待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对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困难群众,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只要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三)依法查处,标本兼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主题词:批转 工商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