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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来源: 作者: 日期:2015-04-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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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DR-2015-00011

 

 

洞政发〔2015〕1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依法规范重点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行为,控制征拆成本,提高征拆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

重点项目建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公益性、民生性特征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发展建设项目、民生服务建设项目、重大产业建设项目。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是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是维护、实现、保障国家利益、大局利益、公众利益的需要;是履行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的需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完成重点项目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是确保重点项目落地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抓重点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就是抓经济社会发展,抓民生改善,抓环境优化,抓政府形象。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拆工作机制

县委、县政府成立重点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国土、城建的副县长、各重点项目指挥部指挥长为副组长,各项目业主、所属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办、法制、国土、房产、规划、住建、城管、公安、法院、检察、宣传、发改、财政、审计、监察、人社、民政、税务、司法、稳定、信访、政务中心、县重点办、打非治违办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重点项目征拆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宏观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征收办),由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法制、国土、房产、规划、法院、监察、政务中心、县重点办、打非治违办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明确专人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全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指导、调度、数据统计,“拆务”公开,执法保障,效能监察。通过集体会商的形式,协调处理重点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确定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重大事项、重要措施,督促检查乡镇、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

三、明确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文件相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拆补偿安置的行政执法主体为县房产局。集体土地的征收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的行政执法主体为县国土资源局。县征收办负责所有重点项目建设的征地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疑难问题的领导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工作上明确为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为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指挥部及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为第二责任人。

四、规范操作程序,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经费包干”工作制度

(一)集体土地征收严格执行“二公告一登记”规定。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实地测量土地承包户姓名、地类、面积和青苗补偿金额张榜公示。征收土地的丈量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项目指挥部委托测绘部门对征地范围进行放桩、放线,同时国土部门要派员到现场踏看,确定征地红线与四至边界并记录存档。测绘部门采取仪器丈量方式进行实地丈量(测量)土地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测量中允许5%以下(含5%)的误差,由乡镇、指挥部把握调控。丈量和清点的原始记录表必须填写清楚,参加征地的村组负责人、被征土地的农户、测绘部门丈量人员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各指挥部工作人员对丈量结果要签字负责。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程序:第一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牵头,国土资源、房产评估机构、房屋拆迁公司配合,对每个项目用地范围的每栋房屋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合法有效证照进行登记、丈量、评估、拍照、测算,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组(社区)制表张榜公告。第二榜,对合法房屋及家庭人口按《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洞政发〔2014〕38号)相对应标的补偿标准,逐户核实和清算。对违法违章建筑物按县里相关规定的补偿标准,逐一核实和清算。汇总报县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将应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评估房屋类别和补偿总金额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组(社区)制表张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期满后,县征收办牵头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进行甄别、核实、修正,再予以公布,以此榜定案。同时确定房屋征拆正式签约启动时间。第三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逐一与被拆迁户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协议书》,将房屋征拆补偿安置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相关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

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程序:第一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牵头组织对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初审,经县房产局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按《洞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洞政发〔2014〕37号)文件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进行核算,报县房产局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将应征收房屋的补偿政策、评估价格、补偿金额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榜公示期满后,县征收办牵头组织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进行甄别、核实、修正,再予以公布,以此榜定案。同时确定房屋征拆正式签约启动时间。第三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在政府相关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

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四)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在调查摸底核实征拆对象实物量的基础上,按县政府已发布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费用,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进行第一级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房产局进行第二级审核,县级审核部门要对上报的资料按有关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报县征收办,县征收办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按项目签订经费总额包干责任书。按照总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将征拆经费按进度拨付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征地及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经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公益设施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奖励经费、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项目指挥部、县直有关部门、评估机构所需的工作(服务)经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房产局房屋征收部门从用地单位征地经费中直接支付,其余工作经费全部包含在包干总额中,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统筹安排。

五、统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

城市规划圈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洞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操作,安置方式考虑洞口实际暂定3年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采取安置地预留方式,各项目指挥部按总征地面积及项目内征收房屋需安置情况,留足适量的土地作为安置预留地,在预留地内实行宅基地安置。过渡期满后坚决实行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各职能部门、指挥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均不得再执行宅基地安置。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重点项目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指导、调度、数据统计,“拆务”公开,执法保障,效能监察。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也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二)突出资金保障。县征收办在县非税局设立专户,各项目指挥部在征地拆迁前,要保证足额的资金入存到财政专户上,确保征地拆迁经费到位。县国土、县房产局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拆经费审核并按进度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

(三)落实安置先行。征地拆迁前要先落实安置地、安置方案等,稳步实施先安置、后拆迁。

(四)强化司法保障。县人民法院要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司法强拆,由法院或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实施。在实施强拆前,应当积极敦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义务。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征地拆迁纷争,组织专门庭审机构,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

(五)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加强对发布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

(六)规划部门负责保障安置住房用地的选址定点和报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和审核把关。

(七)住建部门负责对安置住房建设的报建审批、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八)县房产、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净化征地拆迁评估市场。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和征地拆迁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保证征地拆迁评估的公正公平。明确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强化惩诫手段,健全评估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违约、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九)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管理、民主权利和自治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

(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安置住房用地和原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行政性收费减免和税费(地方所得部分)返还等优惠政策。

(十一)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被征地对象《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查证验证工作,依法查处伪造《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行为。督促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人社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社保和就业援助政策,及时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十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地拆迁全过程实施监督,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党员干部各种阻碍征地拆迁的不良行为。

七、严格责任追究

实行征地拆迁行政问责制,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专门的责任追究文件。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及文件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查处: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政策标准和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有关补偿奖励政策的;不按规定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的;违反规定随意分(立)户和户口转换而增加补偿费用的。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严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

(三)征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概算未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县房产局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发布实施公告或者实施拆迁腾地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对补偿个案的处理,未经集体研究,违反政策规定随意补偿的;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五)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中不作为、乱作为,或恶意干扰阻碍征地拆迁,纵容支持家属、亲属不配合征地拆迁的。

(六)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

(七)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八、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正式发布《征收决定》的征拆项目,按原有标准和程序操作。此意见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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