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DR-2017-01014
洞政办发〔2017〕7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市、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洞口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全县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控管、协助、监督以及考核等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为目标,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原则,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以信息网络管理为依托,实施“先税后票、先税后证、先税后验、先税后批”的税收保障模式。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政工作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督查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以及其他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联系财经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督查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以及其他相关职能等单位抽调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承办。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日常税收管理、专项清查和税务稽查工作。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发挥税收保障的主导作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国、地税部门应当紧密配合,加强在税法宣传、税款征收、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协作。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税收控管、代征代缴、涉税信息传递等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税收控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免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税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替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一)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票据集中管理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的收款票据由税务机关管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欠缴税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凭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从其下拨经费中扣缴所欠税款;应及时移送财政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事项;在拨付政府投资性项目资金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税费;监督预算单位执行发票管理规定,协助税务机关查处预算单位的发票违章行为。
(二)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矿权权属转让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凡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单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公安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煤炭、锰矿、铁矿、采石等使用火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纳税人每次申请购买火工产品时,公安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单,才能办理火工产品准运准购手续;爆破工程公司申购炸药时,应提供经公安机关审核的民用爆破物品使用明细登记表,按应税项目使用的炸药数量和核定的每公斤炸药应纳税额计算缴清税款,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火工产品准运准购手续。
交警部门在办理营运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在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交的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办理手续。
(五)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对税务机关申请执行的税收执行案件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税收征收到位。
(六)人民银行洞口支行应协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的账户情况提供便利,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冻结违法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监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时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七)教科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办理年检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的缴清(免征)税款证明单。
(八)住建部门在工程招标中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定时,应当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情况和缴纳税款情况。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不能提供税务机关无欠税证明的,不得参与投标。
住建部门及其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承建企业的建安发票、完税凭证及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已税(增值税)证明单、《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当事人未能提供的,应立即告知主管税务部门,在当事人办结相关税务事宜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九)规划部门对同一宗地(开发立项的)不得分户规划;对房地产开发商前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欠交税款行为的,凭税务机关的欠税通知,暂停办理后续项目的规划手续;欠税缴清后,才恢复办理后续项目的规划手续。
(十)卫计部门应当严把确认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关。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年检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单。
(十一)建设单位(包括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凭施工方出具的税务机关税务发票以及《涉税遵从审核单(建筑服务)》方能支付工程款,不得凭领据等不合法单据支付。
工程结算时,对县内建安企业必须凭县国地税局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和县国税局的发票方可支付;对县外建安企业必须凭国税部门预缴增值税税票和国税部门发票以及国地税《涉税遵从审核单》方可支付。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及时反馈结果,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十一条 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当建立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机制,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共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信息;共享申报征收信息;共享风险识别、排序及应对结果等风险管理信息;共享税务稽查、大企业税务审计等税务检查信息;共享反避税调查、跨境税源管理等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税收优惠、发票管理、委托代征、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纳税信用及其他涉税信息。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行“一窗一人办税”服务模式,实现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和纳税服务深度融合。
(一)委托代征。要在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要代地税局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费。
(二)信息传递。在受理或开具《外管证》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县地税局,国税局受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后,应当向地税局传递纳税人使用发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预缴增值税等信息。国税局在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款后,方可为纳税人办理核销《外管证》有关手续。
(三)联合惩戒。国地税实现纳税信息共享,对恶意欠税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共同发布欠税公告。对于欠缴地方税的纳税人,地税局应及时向国税传递欠税清册,提请国税采取停供发票等相应措施,以督促纳税人欠缴税款。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或为税务机关查询有关涉税信息提供协助:
(一)财政部门:每半年度终了15日内,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用、公房出租、支付企业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有关信息;提供农机补贴、燃油补贴、节能补贴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提供申购雷管、炸药的单位及数量。
(三)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及时提供企业股权及注册资本变动详细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商经营户预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为税务机关实施药品行业的税务稽查和相关信息查询提供协助;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新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底册。
(四)发改部门:年初提供本年度相关经济指标预测数据;每季终了后15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进入园区建设项目信息。
(五)商务部门:每季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季新引进项目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外资企业新办、股权变更、出国劳务人员信息以及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单。
(六)水利部门:每年年初向税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审批、建设、结算等情况。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工程材料发票,工程决算时,必须凭县国地税局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和县国税局的发票或预缴增值税税票以及《涉税遵从审核单》(县外建安企业)方可支付。
(七)人民银行洞口支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在商业银行的开户情况,督促各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确保经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审计部门: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审计建议书及时将税款、滞纳金补缴入库,并按规定的期限将执行情况向审计部门反馈。
(九)房产部门:在税务机关查询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开发项目预售信息、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屋出租指导价格信息等相关涉税信息时,积极予以协助。
(十)国土资源部门:基准地价发生调整后30日内,提供新的基准地价资料;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信息;每年应将矿山企业年审、矿权转让信息通报税务机关;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全县矿产品调运情况统计表。
(十一)住建部门:每季终了后15 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在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项目合同备案信息。
(十二)经信部门:及时提供企业破产改制及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三)统计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相关数据。
(十四)教科部门: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名单和企业开发新项目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本系统建设、维修、大宗商品采购情况。每年度终了后90日内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校办商店登记和日常管理情况。年度终了后90日内督促学校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项目报备。
(十五)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 日内,提供非营利性单位登记信息;为税务机关查询相关信息提供协助。
(十六)供电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指定用户和指定行业分户用电情况清册。
(十七)交通运输和公路部门: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签订合同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道路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为税务机关查询相关信息提供协助。
(十八)文体广电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网吧登记明细情况;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十九)林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木材加工许可证》发放信息,为税务机关查询企业木材销售出口提供协助。
(二十)人社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清册,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保收入分户清册。
(二十一)卫计部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情况清册。
(二十二)规划部门: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城市规划设计等情况。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等情况清册。
(二十三)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每年年初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审批、建设、结算等情况。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工程材料发票,工程决算时,必须凭县国地税局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和县国税局的发票方可支付。
(二十四)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工程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工程立项预算、中标、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承包商信息,以便税务部门依法确认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采取相应税收管理措施。决算、拨付款时必须凭县国地税局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和县国税局的发票方可支付。
(二十五)环保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资金支付信息。
(二十六)未列举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以上规定依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上述规定所涉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等,由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保密。
第四章 委托代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 国税窗口零散开票应纳的地方税收以及根据征管需要相关行业的地方税收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二)对从事彩票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部门代征;
(三) 竹木及其制品税收委托林业部门代征,小水电地方税收委托县供电公司代征;
(四)对个体工商户、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等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征管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五)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应纳的税收按正常程序无法到位的情况下由建设方协助从工程款中预扣到位。
(六)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款。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第十六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出示委托代征证书并开具完税凭证。不出示委托代征证书或者不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代征税款,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代征协议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各税收控管单位签订税收保障工作责任状。每季度督查一次,督查结果列入经济工作讲评的重要内容。
在县人民政府主导下,定期召开税收保障联席会议,总结税收保障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和不足,谋划今后工作。税务机关应对各有关单位在税源控管、信息提供、代征代缴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加强沟通与协调,有效利用相关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监管,堵漏增收,并在年度终了后3O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二)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三)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税收监督控管情况。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免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的;
(二)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或者非法干预、阻挠、替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各协税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受托代征单位未按照规定代征税款或者挤占、挪用、延迟解缴代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五)各监督控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税收控管职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