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DKDR-2010-00003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洞政告〔2010〕2号
近来,是山林火灾的高发期,我县相继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的规定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深入林区督促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查,彻底排除森林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
三、在进入林区的交通要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进入林区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不准携带火源进山。在林区不准吸烟,不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不准玩火,不准烧田埂、圷坎、荒地,不准烧蜂驱兽,不准在山林中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纸、蜡烛等。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各中小学校要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要求和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切实制订森林防火工作预案,落实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各单位要做好扑火队伍、车辆、机具、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各扑火专业队、半专业队、义务扑火队要进入临战状态,一旦出现火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队员要快速出击,全力扑救。严禁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上山扑火。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对因通讯不畅、贻误战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林业公、检、法机关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