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重点项目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DKDR-2014-00027
洞政发〔2014〕51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重点项目建设收费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重点项目建设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洞口县重点项目建设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建设,加快洞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项目建设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收费征管工作。
第三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对下列各类项目给予鼓励和优惠
(一)工业类
1、在县经开区(含县经开区管辖的其他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包括车间、仓库、研发中心及其他非商业性设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2、不在县经开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县经开区内的企业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宾馆等服务类建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20%执收,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二)基础设施类
政府直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全免。
(三)公益类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制学校、监狱、部队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包括上述单位经营实体的建设项目)的非经营性用房和非住宅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20%执收,服务性收费按40%收取。
2、非义务教育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兼有营利性质的科研、卫生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类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30%执收,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四)省市县重点工程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上级有相关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县重点工程项目,属于本文件鼓励和优惠政策范围的,分别适应各条规定;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非房地产和非商业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4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50%执收。
(五)房地产类
1、一次性改造旧城面积(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区一次性报建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完善的成片统一开发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服务性收费均按50%执收。
2、按立项批复且具有独立场所的宾馆、市场、物流中心等第三产业类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服务性收费均按50%执收。
3、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户型、面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上级政策有变化,从其规定。
4、企业改制项目。原资产处置,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规定;后续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均按50%收取。
5、拆迁安置房建设。拆迁房屋座落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自行建设的,在原有拆迁面积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全免;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统拆统建、产权置换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全免;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由建设业主缴纳。
第五条 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同建设项目涉及的具体收费项目减免规定如优于上述优惠政策,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应收费项目,本文件有优惠(少收)规定,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中优惠政策交叉的,适应其中最优惠的一条。
第六条 房屋建筑各项收费项目按物价文件规定以造价(综合造价)计收的,能换算成面积计算的,一律换算成按面积计收。构筑物、道路、桥梁等不能换算成面积的,仍按造价计算。
第七条 上缴省、市的收费不参照此优惠政策。各执收单位不得超出上述优惠支持幅度擅自减免各项收费,不得拒不执行本文件设定的优惠减免规定。
第八条 上述各项按比例优惠减免规定均按《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洞政办发〔2014〕101号)公布的收费标准计算。
第九条 各项收费执收办法:
(一)县内包括商品房开发、城镇居民老房翻新、危(旧)房改建、办公用房、生产性(经营性)用房、城市基础设施等所有投资项目,在立项、规划、报建、产权登记等涉及的收费均应执行本文件规定,相关费用均在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并实行网络化管理。
(二)重大建设项目所涉各类收费可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县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联合会审,统一收取。
(三)县规划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核实际竣工面积与批准面积、申报面积是否相符,发现竣工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申报面积的,应当书面告知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应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违规部分不予优惠。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必须向县房产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文件,资料不完整的,县房产局不得受理、颁证。
(四)上述各项收费,应当由施工方缴纳的,可由建设方垫付,建设方凭有效票据再从工程款中予以扣还。
(五)服务性收费必须签订服务协议,并履行相应服务职责,方可收取。
(六)各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把关,如造成国家税费流失,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洞政发〔2009〕30号文件同时终止。县政府已出台的文件、纪要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