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住房消费的意见
DKDR-2015-00012
洞政发〔2015〕11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住房消费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科学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在洞政发〔2014〕46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按揭贷款
(一)调整按揭贷款保证金缴纳额度。我县有合法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向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缴纳额度不超过贷款总额的5%。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年限30年,贷款人具有偿还能力的最高年龄限制按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二是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30%。三是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职工因购建住房第一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四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省内其他地州市缴存公积金,在我县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在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是借款人贷款后,可以用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按月对冲还贷。六是简化业务流程,取消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人负担。
(三)调整住房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对个人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基准率的0.7倍。
(四)支持国家机关到申请银行集团授信,鼓励金融机构为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无抵押贷款申请。
二、实行购房补贴
从
三、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洞政发〔2014〕51号文件的规定,立即禁止和取缔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时限要缩短一半以上,切实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出让土地上已规划设计的市政建设项目要同房地产开发同步跟上,不得影响开发质量。
(四)为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建设项目按修建性详规的要求,在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建好一栋,验收一栋,按有关程序及时办理好产权证书。
(五)对账务健全、核算规范、按月报送报表并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不含挂靠开发和分割开发),土地增值税实施预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施查账征收,待项目结束后税费清算时多退少补。
(六)房地产企业所代收的水、电、气等费用,已全额代缴的,不计入销售收入和计税成本。
四、加强对鼓励住房消费工作的协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洞口县鼓励住房消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政务中心、房产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内各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
(二)明确工作要求。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地税局、房产局参与,负责购房补贴的审查审批,及时将购房补贴资金支付给购房户。
(三)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购房补贴资金。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意见》自
洞口县人民政府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印发